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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境外勞務費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在國外支付勞務費用時應繳納的稅款:

(1)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壹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的勞務的單位和個人,屬於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

財稅[2009]111號第四點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在境外的勞務(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不屬於《條例》第壹條所稱的在境內提供的勞務。上述服務的具體範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根據上述原則,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廣播除外)、娛樂、賓館、飯店、倉庫等服務業以及洗浴、理發、洗染、繪畫、復印、雕刻、復印、包裝等其他服務業的服務,不征收營業稅。

問題中提到,境外機構向中國境內公司提供的服務不屬於11號文件所列的不征稅營業稅範圍的,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的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中國境內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沒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中國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按規定需要繳納營業稅的,分別按照營業稅的7%、3%、2%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

(3)堤防保護費:

根據《關於明確堤圍防護費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267號)、《廣東省物價局關於調整堤圍防護費征收標準的通知》(粵價[2006 54 38+0]69號)和廣州市地方政府的規定,

根據《稅務局關於明確堤圍防護費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29號),駐穗機構(包括外國企業駐穗代表機構、外國及外國企業駐穗代表機構等,)屬於堤圍防護費征收範圍,應當征收堤圍防護費,其征收依據為應稅(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收入。對未在中國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的收入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不征收堤圍費。

(4)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其所得與其設立的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提供勞務所得,應當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該收入適用稅率為10%。非居民企業取得上述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在源泉扣繳,付款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到期時從已支付或到期的稅款中扣繳。“付款人”,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或合同約定,直接有義務向非居民企業支付相關款項的單位或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政府締結的有關稅收的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範圍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第二條第(壹)項規定,境內單位和個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的,應當從所得中扣繳的企業所得稅,由支付所得的境內單位和個人分別進行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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