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鄭州廉租住房申請條件

鄭州廉租住房申請條件

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推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於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幹意見》(國發〔2007〕24號)和《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統計局第655號)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市區(不含尚潔區)範圍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符合市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市廉租住房管理辦公室實施。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區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工作可以由區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確定的實施機構實施。發展改革、建設、監察、民政、財政、國土資源、規劃、統計、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物價、稅務、金融管理、土地儲備和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第五條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住房建設計劃。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明確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目標和措施,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二章保障方式和標準

第六條本市廉租住房保障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公有住房租金核減為輔。(壹)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區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標準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二)實物配租,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家庭提供住房,並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三)公有住房租金核減,是指市、區人民政府參照租賃住房補貼標準,對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租金補貼。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能享受壹種保障方式。

第七條租賃住房補貼的保障面積和補貼標準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市財政、民政、物價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居民平均住房狀況、市場平均租金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經濟承受能力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每年向社會公布壹次。2008年租賃住房補貼保障面積為每人20平方米,補貼標準為5元/人/月/平方米。

第八條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根據住房保障面積、補貼標準、家庭規模、補貼系數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計算公式見附件1。

第九條實物配租保障面積原則上不超過50平方米/戶。

第十條實物配租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原則上執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25%。

第三章擔保基金

第十壹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種渠道籌集。主要包括:(1)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後的總余額;(二)從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安排資金用於廉租住房保障;(三)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5%;(四)保障性住房轉讓中繳納的政府收入;(五)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應當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六)上級財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設、收(退)購和租賃住房補貼等專項資金;(七)廉租住房實物租金收入;(八)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十二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應當專項管理,單獨核算,專項用於廉租住房保障支出,包括購買、改建、建設廉租住房的費用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費用。

第十三條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修養護、設備維護和管理等。,不足部分在市、區財政壹般預算中安排。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根據不同來源,實行市、區廉租住房專戶管理。

第十五條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市財政、審計、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和審計。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納入本市年度土地供應計劃的,在申報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時單獨列出,保證優先供應。廉租住房建設用地的規劃布局應當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居住和就業便利,做到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就近避遠、方便生活。

第十七條新建廉租住房,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需求,合理確定邢弢結構;單套建築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按照發展節能、節地、環保住宅的要求,推廣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新建廉租住房在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中采取配套建設和相對集中建設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八條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和相對集中的廉租住房項目,應當根據投資主體,分別由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廉租住房的總建築面積、套數、空間布局、結構以及建成後出讓或者回購的意見,並在土地利用規劃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中予以明確。

第十九條對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房項目,市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就廉租住房的總建築面積、套數、空間布局和結構以及建成後的出讓或者回購提出意見,並在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出讓前置條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條支持城中村和舊城改造項目建設過渡性廉租住房,應當由市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包括廉租住房的總建築面積、套數、空間布局和邢弢結構,並在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出讓前置條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

第二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征收(收回)購買的廉租住房由市廉租辦具體管理;區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征收(收回)購買的廉租住房由區廉租辦具體管理。支持城中村建設和舊城改造項目的過渡性廉租住房由區人民政府統壹管理,租賃期限和租金標準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新建廉租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加房屋裝修費用計算;政府購買其他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按照市場價格確定購買價格。

第二十三條支持廉租住房建設,在滿足實物配租工作需要後,將多余房源按壹定租金標準出租給領取租賃住房補貼的家庭。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管、財政、民政部門根據我市住房市場租金標準、財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還有多余的房子,租給農民工和大學畢業生當周轉房。

第二十四條廉租住房建設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市人民政府規定權限範圍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減半征收。廉租住房的建設、收(退)購和租賃,按照《關於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24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廉租住房項目按照《鄭州市人民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新建廉租住房交付使用前,應當進行簡單裝修,具備基本居住條件。裝修費用包含在建房成本中。政府購買其他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時,應當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基本裝修,相關費用根據房屋權屬情況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支付。廉租房建設和裝修標準見附件2。

第五章申請和批準

第二十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保障: (壹)具有市區常住戶口,且至少1家庭成員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以上;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至少1家庭成員取得本市常住戶口6年以上。家庭成員有戶籍的,須遷入2年以上;(二)持有民政部門發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倍的低收入家庭;(三)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其他應當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和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請家庭應當推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第二十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戶口簿、身份證和結婚證,未婚、離異、喪偶人員的相關證明;(二)民政部門出具的《鄭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其他合法的低收入證明;(三)無房或證明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2平方米;(4)其他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領取《鄭州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相關材料。(二)受理: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對家庭人口、家庭資產、現居住地和工作單位進行調查,提出受理意見。審查、考察結果和受理意見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公示,公示時限不少於10天。公示期滿後,將申請材料和受理意見報送區民政部門。(3)初審:各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並將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區廉租辦。各區廉租辦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家庭住房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申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區廉租辦向市廉租辦提交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區廉租辦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4)審核:市廉租辦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條件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公示申請人姓名、工作單位、現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受理單位和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公示時限為15天。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異議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廉租辦提出,市廉租辦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核實,申請人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廉租辦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5)審批: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市廉租辦對申請人進行登記後,發放全市統壹編號的廉租住房保障證,明確保障方式、保障標準、審批時間和有效期,並將登記結果在申請人住所和市房地產管理局網站(www.zzfdc.gov.cn)上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壹條廉租住房保障實行動態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證有效期為壹年。保障對象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壹個月,主動向區廉租辦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區廉租辦會同有關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對其申報進行年度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市廉租辦。市廉租辦應在有效期屆滿前完成廉租住房保障證的發放。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情況無變化,《廉租住房保障證》有效期為壹年;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發生變化但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根據實際變化情況在廉租住房保障證上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收回廉租住房保障證。在《廉租住房保障證》有效期內,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區廉租辦如實申報。

第三十二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應當騰退所租住的廉租住房。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公有住房租金標準執行。過渡期屆滿仍未騰退廉租住房的,按照市場租金標準計算租金。

第六章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和實物配租

第三十三條租賃住房補貼由市廉租辦支付給保障對象。市廉租辦應為保障對象在銀行辦理個人賬戶,並委托銀行按月支付。

第三十四條城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租賃住房補貼應當與保障對象簽訂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補貼金額、補貼停止情況等內容。

第三十五條保障對象租住政府提供的可租賃住房的,應當根據房屋權屬分別與市或區廉租辦簽訂《住房租賃合同》,並按月將住房租金支付至市或區廉租辦指定賬戶。房屋租金超過租賃住房補貼的,超出部分由保障對象承擔。

第三十六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壹)市、區人民政府新建、改建和購(退)房;(二)騰退公有住房;(三)社會捐贈的房屋;(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三十七條實物配租原則上用於保障60周歲以上無自有住房的烈士遺屬、重度殘疾人及其家庭成員。

第三十八條對符合實物配租保障條件的保障對象采取輪候方式安排實物配租。市廉租辦根據廉租住房保障證所載審批時間依次實施輪候。輪候期間,市廉租辦應當先按規定標準向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在輪候期間,保障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區廉租辦。經核查後,區廉租辦將核查結果上報市廉租辦,市廉租辦將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變更登記或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

第三十九條對輪候到位的保障對象,根據廉租住房權屬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市、區廉租辦與其簽訂《鄭州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出具《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並辦理入住手續。

第四十條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應當根據房屋所有權,按月向市、區廉租辦指定賬戶繳納住房租金。

第四十壹條對公有住房租金核減和保障對象,市、區廉租辦應當根據所租住房屋的權屬情況,分別簽訂公有住房租金核減和補貼協議,並在協議中明確補貼金額和停止發放補貼的情況。

第四十二條公有住房租金核減補貼所需資金根據保障對象承租的房屋產權歸屬,分別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中支出。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四十四條市、區廉租辦應當逐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檔案,並采取定期走訪和抽查的方式,及時了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變動情況。

第四十五條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退出廉租住房保障: (壹)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3個月以上的;(二)無正當理由未在租住的廉租住房居住6個月以上的;(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四十六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未按照合同約定騰退廉租住房的,由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騰退;逾期未騰退者,可按合同約定調整租金處理,或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七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取審核批準或者獲取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已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予以註銷登記;對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退回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以實物形式騰退住房,按市場價格補交以前的租金。

第四十八條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不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九條廉租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條鄭東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廉租住房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各縣(市)、尚潔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壹條本辦法自2008年9月6日起施行。鄭府發〔2004〕07+65438號《鄭州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鄭府發〔2004〕47號)同時廢止。

  • 上一篇:怎樣寫減免稅申請書
  • 下一篇:重慶工程職業學院的傑出校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