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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品是否視同銷售

壹、正面回答

促銷過程的所謂贈送其實不是贈送,而是“捆綁銷售”。典型的如購買筆記本電腦送電腦包;購買大盒洗發水送小盒洗發水。捆綁銷售的關鍵判斷要點是銷售和贈送的均屬於企業自身經營的產品或商品,那麽這種所謂贈送其實應將兩件產品或商品合並計算收入,合並計算成本。不存在視同銷售問題。

二、促銷中的贈送是不是無償贈送?

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對於無償贈送認定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同樣在財稅2016年36號文件中,對於無償贈送無形資產、不動產和無償贈送服務都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因此,這裏判斷視同銷售的關鍵是判斷是否屬於無償贈送。稅務機關的分歧也正在於此。

三、總結

1、所有的無償贈送必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非無償贈送不是真正意義的贈送,不應當將贈品額外視同銷售;

2、非無償贈送的處理需要區分屬於促銷品還是捆綁銷售。區分促銷品和捆綁銷售的關鍵是判斷贈品是否是公司經營的產品或者服務;3、如果贈品不是公司經營的產品服務,那麽就是外購的純粹的促銷品,不需要視同銷售,但進項還是可以正常抵扣;

4、如果贈品是公司經營的產品和服務,那麽就屬於捆綁銷售,實務處理又有兩種情況:分開銷售金額單獨開具發票或作為折扣開在同壹張發票,無論哪種都不需要額外視同銷售;

5、實務中無論哪種情況,均需要註意義務同發票之間是否存在矛盾與沖突,如果有問題,需要預先進行設計,確保合同、資金流和發票盡可能保持壹致;

6、既然是爭議問題,比如有不同看法,在稅法模糊的基礎上,基於業務實質的合理性分析應成為大家討論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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