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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專用發票備註必填

1、貨物運輸服務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

2、差額征稅開票

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3、建築服務

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4、銷售、出租不動產

銷售、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5、保險代收車船稅發票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

6、銷售預付卡

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7、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貨物運輸專用發票

納入試點範圍的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使用自有專用發票開票系統,按照3%的征收率代開專用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符合條件的貨物運輸業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人名稱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稅務登記證號碼或組織機構代碼)。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579號)

8、生產企業委托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代辦出口退稅

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向外貿綜合服務企業開具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來源:上海稅務 2019.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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