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在本轄區內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領購發票的,應當持生產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境外經營稅收管理證明》,向經營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領購簿, 並參照上述新開納稅人申領發票的程序和材料,提供擔保人及其保函,或按照所購發票的票面金額和數量繳納不超過65438元+10萬元的保證金。
3.因停業需要重新使用地方稅務機關收回的未使用的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和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應當先申請復業登記,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後,交回未使用的發票、發票領購簿、發票專用章和稅務登記證。
4.對通過驗舊買新方式購買發票的納稅人,應持發票購買簿和經辦人員身份證明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購買新發票,填寫購票申請書,並將使用過(或過期)的發票存根交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查驗。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對無誤後,將立即開具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
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
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