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按時、足額發放,維護繳費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征繳,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征收和繳納的範圍:(壹)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二)基本醫療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含事業編制人員和勞動合同制工人),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三)失業保險費:各類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基金會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國家機關中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工人,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四)工傷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五)生育保險費:城鎮各類企業。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依法調整社會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和費率。第四條 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在所得稅前扣除,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中的問題。社會保險費由地方稅務機關統壹征收。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及時繳入財政部門依法開設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有關部門應當為繳費單位、繳費個人做好服務工作。第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私分、變相私分和違規使用社會保險基金。第二章 部門職責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負責社會保險擴面工作;負責指導經辦機構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並對其預、決算進行復核;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險信息網絡;負責統壹社會保險代碼、統壹登記、統壹核定、統壹繳費工資總額工作;加強對社會保險費征收和社會保險基金支付、管理、運營情況的監督,對基金支出戶及財政專戶中的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監督檢查。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並按規定嚴格執行預、決算;負責社會保險登記、繳費申報受理、征收基數核定和稽核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核算、個人賬戶管理和社會保險金發放工作;負責及時將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和清欠計劃提交地方稅務機關;協助地方稅務機關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執法檢查和清欠工作。第八條 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征收計劃和清欠計劃征收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將社會保險費繳入財政專戶,定期與有關部門對賬;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財政部門反饋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參與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和清欠計劃的研究制定,負責社會保險費清欠工作;協助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保險擴面工作。第九條 財政部門參與編制並負責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負責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支核算管理工作,定期與有關部門進行對賬,確保基金安全運行;協調有關部門及時研究提出征收和發放中資金缺口的補助建議和方案;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實施監督。第十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和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第十壹條 行政監察機關對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部門的履職情況依法實施監察。第三章 征繳管理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費征收計劃,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地方稅務機關,依據政府批準的社會保險收支預算研究制定,並抄送財政部門。
上一篇:有房貸有孩子能免多少稅?下一篇:怎樣把已退稅款退還給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