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必須經過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的復印件。
4.修改章程的決議、決定(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章程的,提交文件;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需提交此文件。本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提交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和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名的股東會會議記錄。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國有獨資公司提交的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批準文件。
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變更的相關證明文件。
◆變更名稱的,應當向登記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申請的名稱超出登記主管機關管轄範圍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向有名稱核準權的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申報。
◆變更住所的,提交變更住所的使用證明。
◆變更法定代表人的,應根據章程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職證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證明及身份證明復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證明即可。
◆減少註冊資本的,應提交公司在報紙上公告減少註冊資本的相關證明及公司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的說明。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經營範圍的,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登記前必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的復印件。審批機關另行批準分支機構許可經營項目的,公司可憑分支機構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和證明申請增加相應的經營範圍,但應在申請增加經營範圍後註明“(限於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變更股東,股東向其他股東轉讓全部股份的,應當提交雙方股東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付證明。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的,應當提交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的文件;其他股東收到通知後30日內未答復的,應當向其他股東提交擬轉讓股東出具的書面轉讓通知;雙方股東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股權交付證明;新股東的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轉讓股權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定書,無需提交雙方股東簽署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半數以上股東同意的股權交付憑證等文件;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轉讓相關國有資產股份的,無需提交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關於股份轉讓的文件。
◆變更股東或發起人姓名或名稱的,提交股東或發起人姓名或名稱變更證明;股東或發起人名稱變更後新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以上事項涉及其他登記事項變更的,應當同時申請變更登記,並按照相應的材料提交規範提交相應的材料。
7.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8.承諾書。
註意:
1.本準則適用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