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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提所得稅的處理方法(上)

(1)預提所得稅的源泉扣繳

外國企業取得應稅收入,以外國企業為項提所得稅的納稅人,以支付人為代扣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額中扣繳,應於5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所得稅報告表。支付人所支付的款額,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的金額,以及用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折價支付的金額。

在支付人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後,稅務機關應向代扣代繳義務人的財會部門返還壹定的代征手續費、按每筆代扣代繳稅款的3%。掌握,但每筆手續費壹般不超過100元。

國內支付單位與外國企業簽定借貸、技術轉讓、財產租賃等合同或協議,按合同或協議規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凡已計入國內支付單位的成本、費用的,無論是否實際支付上述款項,均認同為已支付,並應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凡企業不是將上述支付款項壹次性計入本期費用,而是計人企業相應的資產原價或籌辦費後,按稅法規定分期攤入企業成本費用的,若企業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前或籌辦期結束後仍未支付的,應在該項資產投入使用或企業生產經營開始的次月扣繳預提所得稅;如企業按照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已計提列入企業本期成本費用,凡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也作為本期成本費用的,均應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

(2)預提所得稅的征管範圍

外國企業來源於A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涉及預提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各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外國企業來源於A市內資企業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涉及預提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各區、縣國家稅務局負責。

最近,誠信財務服務中心在對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的代理業務中發現,壹些企業由於不熟悉稅法或為取得低息貨款等原因,同外國企業簽訂了包稅借款合同。合同規定,中方按約定利率支付給外國企業利息而不得扣除任何稅金,即中方支付的款項是不含稅的。這些企業、有的僅按實際支付給外國企業的利息額代扣代繳預提所得稅,還有的以合同規定外國企業不負擔稅款為由,沒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誠信財務服務中心註冊稅務師常亞平特別提醒大家,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上述所得與其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都應繳納20%的所得稅,實際收益人為納稅義務人,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項中扣繳(習慣稱之為預提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每次所扣的稅款,應於5日內繳入國庫。另外,國家稅務總局又以國稅函[(1998)757號]文進壹步強調:國內支付單位與外國企業簽訂借款、技術轉讓、財產租賃合同或協議,按合同或協議支付給外國企業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款項,凡已計入國內支付單位費用的,無論是否實際支付上述款項,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均認同為已支付,並應按稅法規定代扣代繳外國企業預提所得稅。

因此,如果企業簽訂的是包稅合同,要先將不含稅所得額進行換算,再計算應扣繳稅金。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而有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利潤(股息、紅利)、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它所得,均應就其收入全額(除有關文件和稅收協定另有規定外)

征收預提所得稅。

(3)有關利潤、股息、紅利

①利潤的範圍

利潤是指根據投資比例、股權、股份或者其他非債權關系分享利潤的權利,從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減免所得稅後的利潤中取得的所得。

②利潤所得的減免稅

根據稅法及實施細則規定,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免征所得稅;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國企業,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4)有關利息

①利息的範圍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從中國境內取得的存款或者貸款利息、債券利息、墊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貸款協議中的所謂“安排費”、“承擔費”和“代理費”是伴隨該項貸款業務發生的,應視同利息收入合並征收所得稅。

對於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以房屋作為抵押向外國銀行或外國企業借款,逾期不能償還本息,而將房屋賠付給債權人,對債權人取得的抵押價款中含有利息的,應依法征收預提所得稅。

外國租賃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向中國境內用戶提供設備所取得租金的扣除設備價款後的部分,如果其中所包含的出租方貸款利息的利率不高於出租方國家出口信貸利率,租金支付人可以按扣除上述利息後的余額,扣繳預提所得稅。

②利息的減免稅

Ⅰ.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我國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和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經營外匯存放款等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預提所得稅。

Ⅱ.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我國國家銀行和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單位批準對外經營外匯業務的信托投資公司(不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所得,免征預提所得稅。

Ⅲ.我國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和商品,由對方國家銀行提供賣方信貸,我方按不高於其買方信貸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給賣方轉收的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

Ⅳ.外國銀行在我國國家銀行存款。存款利率低於存款銀所在國存款利率的利息,免征預提所得稅。

Ⅴ.向我國公司、企業提供設備和技術,由我方用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供貨方式償還價款的本息,或者用來料加工裝配工繳費抵付價款的本息,免征預提所得稅。

如果只是利息部分用供貨償還,價款部分仍要現匯支付的,則仍應對其利息收入征收預提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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