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促進企業連鎖經營的健康、有序發展,規範和加強企業連鎖經營財務管理,財政部印發了《企業連鎖經營有關財務規定》,結合《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等企業連鎖經營有關增值稅的會計核算簡介如下:
同壹地區和城市的連鎖企業,實行“總部―分店”管理模式。總部對分店的商品配送,作為內部移庫處理,統壹核算值稅。
舉例:某服裝銷售連鎖企業在同城有3家直銷連鎖分店,是小規模納稅人。1999年1月,3家分店銷售情況,甲店實現銷售收入312000元(含稅);乙店實現銷售收入208000元(含稅);丙店實現銷售收入104000元(含稅),由總店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312000+208000+104000)÷(1+4%)=600000(元)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624000 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24000 元
商品銷售收入 600000 元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24000 元
貸:銀行存款 24000 元
跨地區經營的直銷連鎖企業,可在非總部所在地區或城市設置地區總部,實行“總部―地區總部―分店”的管理模式的商品配送,作為銷售處理,由總部統壹核算,統壹向總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舉例:某家電連鎖總店,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有跨地區連鎖店2個。1999年1月,總店購進500000元的家電,進項稅用發票,已付款。由總店對跨地區連鎖店配送商品,開具專用發票,其中:A店300000元,銷項稅金51000元;B店400000,銷項稅金68000元。總店統壹計算、申報、繳納增值稅。
總店購進家電會計分錄:
借:商品采購 500000 元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85000 元
貸:銀行存款 585000 元
總店對跨地區連鎖店配送商品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A店 351000 元
應收賬款―B店 468000 元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9000 元
商品銷售收入 700000 元
總店繳納增值稅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34000 元
貸:銀行存款 34000 元
備註:應交增值稅=119000-85000=34000(元)
這裏需要說明,跨地區經營的直銷連鎖企業,即連鎖店的分店均由總部全資或控股開設,在總部領導下統壹經營的連鎖微機聯網,實行統壹采購配送商品,統壹核算,統壹規範化管理和經營,並經有關國稅機關會同財政部門審批同意,可對總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壹申報繳納增值稅。
自願連鎖、特許連鎖,其納稅地點不變,仍由各獨立核算分店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