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續債基本情況
永續債券,又稱無期債券,是指沒有明確的到期時間或者期限非常長(壹般超過30年)的債券。永續債券壹般以3或5年為壹個計價周期,在壹個計價周期內該債券的利率鎖定為壹固定水平,發行人按該利率水平向投資者支付利息,在債券的每個計價周期末,發行人有權選擇是否將債券贖回。即通過無固定期限實現“永續”效果,通過約定還本付息義務成為“債券”產品。永續債發行人不僅沒有固定的還本期限,同時在永續債的每個付息日,發行人也可以自行選擇將當期利息以及已經遞延的所有利息,推遲至下壹個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遞延支付利息次數的限制,亦不被視為違約行為。 在我國永續債並不是壹個獨立的券種,而是可延期或無固定償還期限附帶贖回權的各類債券,目前永續債涉及的債券種類包括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定向工具、金融債等,在發行時分別受不同監管機構監管。永續債稅務處理
01
發行方稅務處理
(1)發行手續費
永續債發行方在債券發行階段產生的手續費和傭金,根據永續債性質的不同,稅前扣除按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發行永續債稅務認定為權益工具,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發行永續債稅務認定為債務工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幹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通過發行債券、取得貸款、吸收保戶儲金等方式融資而發生的合理的費用支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應作為財務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2)企業所得稅
2019年國家稅務總局年印發了《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後稱《公告》),分別就永續債的債性和股性所得稅適用政策進行了明確。公告認可永續債為權益性證券,規定企業發行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公告》同時明確對符合條件的永續債也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如果永續債滿足公告所列9個判定條件(1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2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3有壹定的投資期限。4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5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6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後可以贖回。7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8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9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於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中的五條,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即可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02
投資方稅務處理
(1)企業所得稅
投資方購買永續債後,取得利息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按照《公告》精神,稅務處理需要與發行方保持壹致,即發行方稅務處理選擇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發行方符合債務認定條件,稅務處理選擇稅前扣除永續債利息支出的,投資方取得的利息收入應該繳納企業所得稅。(2)增值稅
投資方取得永續債利息是否繳納增值稅也需要區分永續債是權益還是債務。但與企業所得稅不同的是增值稅對於權益性和債務性的判定只以“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為標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第壹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以此標準判斷,如永續債發行條款中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承諾具有還本義務,則投資方收到利息應繳納增值稅。沒有還本義務,收到的利息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企業發行永續債相關稅務問題探討
《公告》的出臺,將企業發行永續債稅務處理適用權益性還是債務性的選擇權交給了企業,讓企業在融資方式規劃方面有更大的選擇空間。但選擇空間的增大同時也伴隨著稅務風險的提升,在具體實踐中企業在永續債發行條款設定時還應著重關註以下問題:1.對於永續債是權益性還是債務性的認定標準,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存在差異。
企業所得稅對於永續債債務性的認定是滿足《公告》中9個條件中的五條以上,而增值稅只要符合合同中承諾到期本金可以全部收回,對照《公告》條款即只要滿足《公告》條件的第壹條,增值稅納稅義務就已經確認產生。這就導致不同稅種之間對同壹項業務產生了兩種不同認定結果,即企業所得稅作為免稅收入,而增值稅作為征稅收入;或企業所得稅作為征稅收入,增值稅作為不征稅收入。如判斷不準,會給企業帶來潛在的納稅風險。2.能否適用統借統還政策的不確定性。
多數集團公司發行永續債籌集資金後會將資金撥付集團內下屬單位使用並收取利息,在資金撥付過程中適用增值稅統借統還政策,收到利息不繳納增值稅。但如果永續債在發行時被確定為權益性債券,集團公司向下屬公司撥付資金並收取利息的行為是否能被認定為統借統還,目前還沒有明確定論,如果盲目適用的話可能存在納稅風險。3.稅務適用方式披露和壹貫執行的風險。
為了保持發行方和投資方稅務處理的壹致性和連貫性,《公告》要求企業在發行永續債時,應當將其適用的稅收處理方法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方予以披露,同時明確稅收處理方式壹經確定不得變更。這就要求企業在永續債發行前對籌資使用情況、債券利率以及其他相關稅收影響因素通盤進行考慮規劃,在企業稅負和資本成本間找到最優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