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確理解稅收滯納金的含義
根據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從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為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納稅義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延遲繳納稅款的,應當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加收滯納金。計算滯納金有兩個作用:(1)稅收滯納金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占用國家稅收的經濟補償,具有經濟補償的性質;(2)較高的稅收滯納金負擔率(相當於新法規定的銀行年利率的18%)具有明顯的懲戒性質。從稅款滯納金的實際情況來看,納稅申報中加滯納金的計算比較簡單,容易操作。反映在稅務稽查環節,特別是涉及到稅款繳納時,稅款滯納金的計算難度大,計算步驟復雜,給稅款滯納金的正確征收帶來壹定的困難。
稅務工作中滯納金計收存在的問題
滯納金的計算是壹線稅務人員普遍存在的現象,所以也是問題很多的壹個環節。如果這個問題解決不好,不僅會影響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還會因執法不當引發稅務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A)滯納金的計算過程復雜。現行政策規定,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納稅期限屆滿的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由於稅種不同,行業不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納稅期限不同,導致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時間也不同。例如,1個月期間繳納營業稅的納稅人,應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因此征收稅款滯納金的計算應從違法行為發生次月的11日開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期限在年度終了後的4個月內,因此滯納金應從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的次日起計算,即5月1。在實際工作中,稅務稽查人員壹般重點檢查納稅人往年的納稅情況。由於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查補各種稅種的月、年、納稅申報日的特殊規定存在各種問題。稽查人員應當自稅款滯納之日(即法定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稅款,至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其中還要考慮法定節假日和節假日對納稅期限的影響,這無疑增加了稽查人員的難度。如果發生稅收滯納金的行政復議和訴訟,基層稅務機關將處於被動應對狀態。
(二)納稅人混合納稅的滯納金如何計算。在稅務檢查中,發現納稅人將在地稅局應繳納的稅款向國稅局繳納或反之。比如某企業在國稅局誤繳了5000元的增值稅,在地稅局誤繳了3000元的營業稅。由於應繳納的增值稅金額與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額存在差異,在這種情況下,需要明確滯納金的計算依據是實際繳納的增值稅還是2000元的稅收差異。
(3)在計算滯納金的起算時間時,應排除稅務機關檢查工作流程可能延誤的時間,以此扣減納稅人應相應承擔的滯納金金額。在檢查工作流程中,稅務檢查實行四分離(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制度。從稽查人員進入納稅人到稅款入庫,要經過稽查、審理、執行三個環節(即稽查人員實施稽查,出具稽查報告;審判人員應當按照程序審理案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要求聽證,並進行陳述和申辯;執行人員應當依法執行等。).每個環節都要履行壹定的程序,整理制作各類文件,出具工作報告,按程序審批;重大案件要逐級反映,稅務處理決定要等答復後才能作出,有的還要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個別案件還需要經過集體審議、復核等程序。這樣,從開始檢查到稅款實際入庫,必然有壹段時間。這段時間是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必要程序,但不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繳納滯納金的必要條件。在此期間,計算滯納金是不公平的,對於納稅人來說無疑增加了經濟負擔,特別是對於欠稅金額較大的納稅人。
(四)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滯納金的行為如何處理。部分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經檢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了滯納金和罰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將發出繳款通知書,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解繳稅款。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采取強制措施。稅務機關在采取強制措施時,也會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進行強制執行。但是,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已繳納稅款但未按規定繳納滯納金的,是否應當使用《催繳稅款通知書》進行催繳,逾期不繳納是否可以強制執行,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5)稅款滯納金是否可以減免或延期。新舊稅收征管法只明確規定了滯納金的征收(如新法第32條),沒有涉及稅收滯納金的減免,也就是說滯納金不能減免。根據滯納金的設計和立法意圖,這壹規定是完全合理的:滯納金本身就是對未按時納稅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壹種懲罰,當然不能減免或者延期。但在稅收征管實踐中,滯納金不能減免或延期,往往導致大中型國有企業(如壹些軍工、棉紡機械制造企業)因滯納金數額巨大而無力繳納;另壹方面,稅務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對這些欠稅企業實施減免稅措施時,往往避而不談欠稅導致的滯納金,實質上弱化了滯納金的立法本意,滯納金制度形同虛設;或者基層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為了保證正確征稅,故意不收滯納金,導致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違反法定職責。
如何改進現行稅收滯納金的計收方法
(壹)簡化現行納稅方式(如變手工計算為計算機計算)。目前,迫切需要開發壹種在稽查過程中利用計算機快速、準確計算稅款滯納金的軟件。
(2)在計算滯納金時間時,扣除稅務機關實施檢查至作出稅務處理決定的時間,使滯納金時間的計算更加合理。
(三)依法開展減征、緩征滯納金的可行性研究。比如,借鑒對特困國有大中型企業暫停銀行貸款、對欠稅特別困難的企業停止征收滯納金的做法,探索滯納金執行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
(四)盡快制定關於稅收滯納金計算和征收的規範性文件,明確具體管理辦法和操作程序。在這個問題上,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和地區在稅收滯納金問題上的合理做法,與國際慣例接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