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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哪些情況需要註銷稅務登記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3、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壹、註銷稅務登記

註銷稅務登記是指納稅人由於法定的原因終止納稅義務時,向原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的取消稅務登記的手續。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後,該當事人不再接受原稅務機關管理。

二、時限要求

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情形及期限包括以下三種: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三、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資料

(1)、書面申請;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及發票準購證;

(3)、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認定表及資格證;

(4)、註銷登記的有關決議及復印件;

(5)、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及復印件;

(6)、當期(月)申報表資料及完稅憑證;(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的相關資料)

(7)、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並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帳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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