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納稅人在銷售自用過的固定資產時,應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
2、若銷售的是舊機動車、摩托車或遊艇,同樣適用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如果銷售的機動車超過了原值,也是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4、銷售未超過原值的機動車,則免征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處置二手車的稅率計算:
1. 應納稅額的計算:壹般納稅人銷售二手車的應納稅額=銷售二手車的價款或者價外費用乘以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
2. 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二手車銷售適用的簡易計稅方法征收率為2%;
3. 進項稅額的扣除: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以從銷售二手車的價款中扣除購車時已經支付的進項稅額;
4. 免稅情況:如果二手車屬於免稅車輛範圍,則在銷售時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5. 納稅申報:壹般納稅人在銷售二手車後,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綜上所述,壹般納稅人在處置二手車時,銷售自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或遊艇同樣適用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超過原值的機動車也按照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而銷售未超過原值的機動車則免征增值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壹條
從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無論其版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壹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增收增值稅,權不得抵口進項稅。
第二條
舊機動車經營單位銷售舊機動車、摩托車、遊艇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第三條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遊艇,銷售超過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未超過原值的,免征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