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經營者給消費者開具發票沒有時間限制。如果過了有效期他們拒絕開具發票,很有可能是經營者對其收入做了賬,造成補發票麻煩,增加工作量。同時也不排除運營商減稅的動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收取款項時,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納稅人不得向消費者開具個體零售商品發票,但消費者索要發票時,不得拒絕開具,不得以內部銷售結算憑證代替發票向消費者開具。從事免稅農產品、廢舊物資、糧食收購的納稅人,應當在收購貨物時向收款人開具發票。納稅人應當自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的次月起,按照下列方法計算應納稅額,並按照規定領購和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業務經營確認時開具發票。沒有業務不允許開發票。
第四十四條領取、持有發票或者保管發票存根的單位,應當在收到稅務機關的《發票填開檢查卡》後十五日內填寫相關信息。“發票填制清單”的樣式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七條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財務和發票管理制度健全、發票金額較大的單位,可以申請印制以自己名義印制的發票;統壹發票式樣不能滿足業務需要的,也可以自行設計發票式樣,但須經縣(市)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增值稅專用發票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