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地講,陽光財政監督體系就是財政監督機制有效發揮作用的載體,包括自動監督和自主監督兩大體系。壹個完整的監督體系應當是封閉型的。或者說,整個監督體系是由壹個完整的監督“鏈條”所組成。在這壹“鏈條”中,既包括監督者對被監督者的監督,也包括對監督者的監督,從而形成了壹個“循環”監督體系。如果壹個監督體系不是封閉型的,或者說,監督體系存在“缺口”,不能做到監督者同時也是被監督者,這樣的監督體系就無法實現有效監督。 根據財政監督的內涵與外延,壹個封閉型的監督體系由自動監督體系和自主監督體系組成。
由於自動監督體系在財政活動過程中是白發地發揮監督作用的,因而,自動監督體系內含於由參與財政活動的各主體所組成的系統之中,且與政府財政職能的配置緊密聯系在壹起。其基本構成要素主要包括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履行財政職能的機構、其他參與財政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而科學、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規制度是“自動監督器”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首要條件,它決定於壹個國家的立法或法制建設水平。履行財政職能的機構是執行法律法規制度的單位,是“自動監督器”能否有效發揮作用的核心要素,其決定於職能配置是否科學合理,或者說是否達到了既“分工”又“制衡”的目的。此外,這些機構履行財政職能的能力,也是影響自動監督體系運行效果的重要因素。其他參與財政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是“自動監督器”有效發揮作用的重要條件,決定於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度的意願和維護其合法利益的能力與環境。壹個有效的自動監督體系不僅可以大大降低監督成本,提高財政資源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夠比較有效地解決因信息不對稱而產生的監督困難。
自主監督體系由行政監督與外部監督兩大部分構成。行政監督是通過財政部門的財政監督機構和稅務稽查機構來實現監督的,其基本構成要素主要包括行使監督權的法律規章制度、監督機構的設置。這種制度安排的關鍵是監督權的相對獨立和擁有充分的行政監督權的法律保障,即監督有法律保障、職責獨立、權限獨立、機構合理及具備行使監督職責所需素質的人員。行政監督機構的設立是從制度上解決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根本措施,但也存在監督方面的缺陷。這主要是無法解決誰來監督監督者的問題。因為行政監督機構是同處於壹個權力“金字塔”內的組織力量和政治力量,故監督者和被監督者在利益、價值觀、工作作風及思維方式上都有壹致性,從而很難形成有效的監督和被監督機制。此外,如何更全面地行使行政監督職能及如何降低監督成本等也是行政監督的壹個重要問題。經過反復的探索實踐,根據社會要素的系統相關性,設置壹個外部監督網是解決和克服行政監督不足的有效辦法。由於財政活動過程的外部監督通常來自政府行政系統之外,其內容包括立法機關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審計機關的監督、社會團體和公眾監督、新聞監督等。比較而言,行政監督機構是作為財政活動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而內設的職能機構,行政監督能較好地解決外部監督網的經濟成本趨大和信息不對稱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