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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依據

前期國務院會議決定,進壹步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範圍和提高加計扣除比例,表現出我國現階段越來越重視利用財稅手段調控研發活動,財稅調控越發重要。現在,我將本人之前整理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基本知識點發出來,供大家參考。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壹)項、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五條

壹、適用企業類型

1.屬地要求:居民企業

2.會計要求: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

3.行業要求:非負面清單企業、制造業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

(1)負面清單企業: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

(2)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範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7)確定。

(3)科技型中小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a.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註冊的居民企業。

b.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收入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c.企業提供的產品和服務不屬於國家規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類。

d.企業在填報上壹年及當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和嚴重環境違法、科研嚴重失信行為,且企業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e.企業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指標進行綜合評價所得分值不低於60分,且科技人員指標得分不得為0分。

4.受托從事研發活動的企業,不得適用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二、適用活動

(壹)研發活動

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

1.自主研發活動

2.委托研發活動: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外部機構含境外機構,外部個人不含境外個人。

3.合作研發活動:***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4.集團集中研發活動: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合理的研發費用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二)創意設計活動

是指多媒體軟件、動漫遊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遊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築工程設計(綠色建築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政策依據:財稅〔2015〕119號

三、費用歸集範圍

(壹)人員人工費用

1.費用範圍:工資薪金(含可在稅前扣除的股權激勵支出)、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2.人員類型: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外聘研發人員

(1)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

(2)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壹個或壹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

(3)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4)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或勞務派遣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二)直接投入費用。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用於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壹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3.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4.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

(三)折舊費用。

加速折舊的,按照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四)無形資產攤銷。

縮短攤銷年限的,按照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作為加計扣除的基數。

(五)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六)其他相關費用

含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等,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政策依據:財稅〔2015〕119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四、費用計算

(壹)研發費用中應扣減的收入

1.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後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2.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二)委托研發的費用基數

1.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2.居民企業委托境外企業進行研發活動的,研發費用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算,且不得超過境內研發費用的2/3。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五、加計扣除比例

非負面清單企業75%;制造業企業100%;科技型中小企業100%

政策依據:財稅〔2018〕9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

六、政策期限

(壹)不同類型企業的加計扣除政策期限

非負面清單企業:2018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到期後按50%加計扣除;

制造業企業:2021年1月1日起;

科技型中小企業:2022年1月1日起。

(二)追溯享受期限

符合規定的加計扣除條件的研發費用,在2016年1月1日以後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並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政策依據:財稅〔2018〕9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

七、特別規定

(壹)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後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政策依據:財稅〔2015〕119號

(二)核算要求

1.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2. 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3.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政策依據:財稅〔2015〕119號

八、納稅申報

(壹)申報要求

1.采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不再實行備案管理。

2.企業根據經營情況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享受優惠的時間自行計算,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3.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二)加計扣除時間

1.匯繳享受

2.預繳享受 [當年第3季度(按季預繳)或9月份(按月預繳)];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三)留存備查文件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科技型中小企業取得的入庫登記編號證明資料。

9.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針對選擇預繳享受加計扣除的企業)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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