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管理工作職責
1.組織協調中心的各項行政管理工作。
2.負責綜合性文件、工作計劃、報告、總結和其他材料的草擬及業務文件核稿工作。
3.協調各室、站、隊之間的工作,傳達督促中心領導對各類事項做出批示,及時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類事項。
4.負責處理行政、黨務等各類文件的登記、收發、歸檔,負責印章管理工作。
5.負責記錄主任辦公會議,並做好保密工作。
二、請假管理工作職責
1.凡請假者,必須由本人在請假前填寫《礦產稅費中心職工請假條》,認真填寫請假性質(事假、病假等)、請假原因、請假天數及起止日期。
2.在崗期間3小時以內事假須經當班負責人批準;2天以內事假、病假,須經當班負責人簽字後由分管主任批準;2天以上事假、病假等,須經當班負責人、副主任同意並簽字後由主任審批。
3.請假人按程序得到批準後才可離崗,無特殊原因?先斬後奏?或找人代請的壹律不予準假,並按曠工處理,每曠工壹天罰款 100 元。
4.請假期滿後要按時到崗,特殊原因需要續假的',應在假期滿前請求續假(在外地不能填寫請假申請的,可電話續假,回來後履行請假手續)。假期滿後未到崗者按曠工處理。
5.假條經領導批準後交辦公室保管。
三、後勤保障工作職責
1.組織協調各室、站、隊的日常總務工作。
2.負責制定辦公用品采買計劃,做好物資的統壹購置、存放、發放管理工作。
3.負責中心各類財產、設施、辦公用品的管理;做好中心車輛的保養、維護工作。
四、車輛管理工作職責
(壹)車輛管理
1.公務車輛由辦公室統壹管理,辦公室負責車輛的調配、維修、保養及違規駕駛人員的處罰等工作,所有公務車輛及駕駛員必須服從辦公室的調度、安排。
2.車輛有關證照、手續、保險等由辦公室統壹辦理,並妥善保管,不得丟失。
3.所有車輛由辦公室統壹安排調度使用。
4.所有車輛要按規定要求停放到指定地點。
5.礦產稅費中心車輛主要用途:各室業務用車;稽查大隊執勤用車;基層站追堵偷逃用車。所有車輛不得外借或私用,遇特殊情況須經主任或分管主任批準並報辦公室備案。
(二)車輛交接與使用
1.稽查大隊專用車輛要由專人管理,駕駛員領車時,必須填寫《車輛使用登記表》並由本人簽字,未填寫者按公車私用處理,罰款50 元。
2.其他各室用車須在下班之前交還,違者按公車私用處理,罰款 50 元。遇特殊情況須經中心主任批準。
3.出車前駕駛員必須對車輛進行檢查,包括:車輛外觀、車輛性能、機油及燃油剩余情況等。發現問題後,要及時向辦公室上報,並配合辦公室完成車輛維修相關工作。
4.稽查隊負責人和基層站負責人要監督駕駛員嚴格執行單位用車制度。因管理不當,造成車輛損壞和公車私用等情況,對車輛負責人處以100 元罰款;對不聽從勸阻的駕駛員,要及時上報到辦公室,由辦公室上報中心領導視情況對違規駕駛員進行處罰。
(三)駕駛員管理
1.車輛實行專人駕駛,所有駕駛員須經辦公室驗證並登記後方可駕駛單位車輛,嚴禁將車輛私自交給他人駕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任何人不得利用單位車輛練習駕車。違反上述事項,對駕駛員及當事人各處50 元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辭退。
2.駕駛員必須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牢固樹立?安全第壹?的思想,嚴禁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杜絕交通事故發生。違者嚴肅處理,直至辭退。
3.駕駛員應保持車輛清潔。
4.駕駛員若有私自出車、公車私用、公車外借等行為,將處以100 元罰款。
(四)車輛維修保養
1.車輛正常維修保養由辦公室統壹管理。每輛車行駛5000公裏保養壹次,未經批準,駕駛員不得私自將車輛送到修理廠維修、保養及購置車輛用品,否則費用自理。
2.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損耗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應向辦公室匯報,等待救援。
3.車輛在保養、維修完成後,當事駕駛員要在車輛維修清單上簽字確認。
(五)車輛違章與事故處理
1.駕駛員在行車中突發交通事故後,應先搶救傷患人員,及時報警並通知辦公室,要保護好事故現場,等待進壹步處理。
2.對嚴重違反交通法規、私自出車和擅自外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由當事人承擔壹切經濟和法律責任。
3.駕駛員因超速、超載、任意停放車輛及其他違反交通規則行為所發生的壹切罰款和費用由駕駛員自行承擔。
(六)、車輛用油管理
確定每輛車每公裏耗油量為1元,對車輛用油實行定額撥付、結余留用、超支不補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