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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的生效主要包括

行政行為的生效主要包括以下:

1、即時生效。

即時生效指行政行為壹經作出即具有效力,對相對方立即生效。這種情況壹般來說作出行政行為和行政行為開始效力的時間是壹致的。即時生效的行為因為是當場作出,立即生效,其適用範圍相對較窄,適用條件相對較為嚴格。它壹般適用於緊急情況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實施的行為。

2、受領生效。

所謂受領生效,是指行政行為須為相對方受領,才開始生效。所謂受領,是指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告知相對方,並為相對方所接受。受領生效,壹般適用於特定人為行為對象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對象明確、具體,壹般是采用送達的方式。

3、告知生效。

告知生效是指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的內容采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對方知悉、明了行政行為的內容,該行政行為對相對方才能開始生效。

4、附條件生效。

附條件生效,是指行政行為的生效附有壹定的期限或其他條件,在所附期限來到或條件消除時,行政行為才開始生效。

行政行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為的主體應當合法

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主體要件。所謂主體合法,是指實施行政行為的組織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2、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範圍

權限合法,是指行政行為主體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壹定的權限規則。這是行政行為合法有效的權限方面的要件。法律針對不同的行政主體或其不同的職能確定了相應的職責、權限。行政主體只能依據法定職權實施行政行為,否則無效。

3、行政行為內容應當合法、適當

這是行政行為的內容要件。行政行為的內容合法,是指行政行為所涉及到的權利、義務,以及對這些權利、義務的影響或處理,均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社會公***利益。所謂行政行為的內容適當,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明確、適當,而且應當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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