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而不開具發票,行政事業性統壹收費票據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規章的規定,在收取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征收政府性基金時,向被收取單位或個人開具的收款憑證。
所以,僅有部分民辦和私立教育機構在收取學費時開具發票。
行政事業單位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可以使用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
單位與部隊之間發生業務往來,按照規定不需要納稅的,可以使用部隊監制的收據,這種收據也是合法的憑據,可以入賬。
除上述幾種收據外,單位或個人在收付款時使用的其他自制收據,就是日常所說的"白條",是不能作為憑證入賬的。
擴展資料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事業單位資金往來結算票據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七條 下列行為,可以使用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壹)行政事業單位暫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暫時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退還原付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押金、定金、保證金及其他暫時收取的各種款項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代收款項。由行政事業單位代為收取,在經濟活動結束後需付給其他收款單位或個人,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如代收教材費、體檢費、水電費、供暖費、電話費等。
(三)單位內部各部門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其他資金往來且不構成本單位收入的款項。
(四)財政部門認定的不作為行政事業單位收入的其他資金往來行為。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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