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復議申請人行政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公民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它具有以下特征:
第壹,行政復議申請人必須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復議活動的人。在行政復議過程中,受他人委托,以他人名義參加行政復議的人,因其所表達的意誌不屬於自己的意誌,所代表的利益不屬於自己的利益,不能成為行政復議申請人。
第二,行政復議申請人必須與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即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利害關系的人,沒有利害關系人的授權,即使對具體行政行為有不同意見,也不能成為行政復議申請人。
第三,行政復議申請人必須是行政管理相對人。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錯誤的,可以通過內部監督程序要求主管機關予以糾正,但除非利害關系人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否則不作為行政復議案件處理。第四,行政復議申請人必須是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或者口頭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相對人。如果行政相對人只是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心意誌,而沒有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則不能實際取得行政復議申請人的地位。
行政復議申請人的範圍包括三種情況:
第壹,公民。這裏所說的公民是指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公民對與其有利害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從而成為行政復議的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在申請期間死亡的,由其近親屬繼承行政復議申請人身份,直接以本人名義(不得以死者名義)申請行政復議。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可以代替已故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輩、孫輩。此外,外國人、無國籍人對我國有關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也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在我國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如果該外國人所在國的法律限制中國公民在本國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中國也應對該外國人給予同樣的限制。
二是法人。法人是指依法獨立享有和承擔的組織。在我國,法人包括法人、政府機關和社會團體。作為組織,他們是壹種法律主體,有自己獨立的利益,不同於公民。他們在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具體行政行為侵害時,享有與公民同等的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這裏需要註意的是,國家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壹方面,他們是行使壹定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可能成為違法或不當具體行政行為的發起者。另壹方面,他們是具有法人資格的民事主體。與其他行政機關相比,在日常生活中往往處於被管理對象的地位,可能受到其他行政機關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因此,當他們處於被管理對象的地位時,也可以成為行政復議申請人,以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身份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法人以外的組織。所謂法人以外的組織,是指壹切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在實踐中,除了法人之外,還有許多組織。比如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合夥企業、依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設立的企業分支機構、未辦理法人登記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等。都屬於法人以外的組織。這類組織雖然沒有法人資格,但作為法人有自己相對獨立的利益。他們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壹種特殊的民事主體,理應成為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違法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受到侵害,在申請行政復議前終止的,承擔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順便說壹下,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在中國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指與行政相對人處於相對地位,其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相對人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從這個概念可以看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必須是行政管理主體,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這裏要提到的是,雖然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由具體工作人員實施的,但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因為這些人員的具體執法行為代表的是其行政機關的意誌,而不是他個人的意誌。因此,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只能以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進行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以該工作人員為被申請人。作為行政管理的主體,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那麽行政機關就處於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地位。現實生活中,由於行政機關以各種方式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有時會影響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地位的確定。壹般來說,大多數情況下,行政機關單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比如某縣局專門處理壹起上地違法案件,並做出處罰;某市稅務局以個人名義查處壹起偷稅案,等等。在這種情況下,單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
有時,可能會出現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同壹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比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煙草專賣局* * *聯合查處壹起煙草違法行為,如果由此引起行政復議,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煙草專賣局作為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應當是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此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申請人對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委托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的,壹般來說,繼續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視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但具體包括幾種情況:壹是行政機關被撤銷後,其職權與其他行政機關的職權合並,並在此基礎上組成新的行政機關,該新的行政機關應視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二是行政機關被撤銷後,其職權由另壹行政機關接管。此時,接管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應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第三,行政機關被撤銷,接管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未確定,或者原職權已不存在的,則應當將撤銷該行政機關的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