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後收益:37.5%*(1-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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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稅[2009]167號第三條規定,個人轉讓限售股份時,應納稅所得額為扣除股份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余額。即: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收)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限售股轉讓收入:指轉讓限售股實際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指購買時限售股的購買價格及按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
合理稅費:指限售股轉讓過程中產生的印花稅、傭金、過戶費等與交易相關的稅費。
例:李先生的個人持有人貴州茅臺限售股20萬股,解禁當天以每股100元的價格賣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額)計算如下:
限售股轉讓收益= 100 * 20萬= 2000萬。
限售股原值+合理稅收= 2000萬* 15% = 300萬。
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稅收)
= 2000萬-300萬= 17萬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 20% = 17萬* 20% = 340萬。
計算限售股原值時,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證明,不能準確計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限售股轉讓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
以及納稅人是否能夠(或有能力)提供完整、真實的限售股原值證明;
(1)如果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稅費大於限售股轉讓收益的15%,建議客戶盡量提供其原值證明,有助於減少客戶應繳納的稅費。
(2)如果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稅費低於限售股轉讓收入的65,438+05%,建議客戶不要提供限售股原值證明,主管稅務機關按照限售股轉讓收入的65,438+05%核定限售股原值,幫助減少客戶應繳納的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