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委托加工不征收消費稅的商品
某商業企業(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在中秋節前委托某食品廠加工壹批月餅於對外銷售,向受托方提供面粉、豆油、白糖等原材料價值12000元,受托方為其加工成月餅成品壹批,***收取加工費和輔材料費***6000元,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1020元。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發出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10000
貸:庫存商品 10000
支付加工費和輔助材料費用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6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020
貸:銀行存款 7020
收到加工完成驗收入庫委托加工產品時:
借:庫存商品 16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16000
二、委托加工應稅消費稅產品收回後直接用於對外銷售的:
某商業企業委托某工業加工企業加工實木地板,準備加工收回後用於銷售。壹***向工廠發出木材28000元。加工過程中向企業支付加工費9000元,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受托方無同類產品。應作會計處理如下:
發出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28000
貸:庫存商品 28000
支付加工費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資9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530
貸: 銀行存款 10530
受托方代扣消費稅時委托方會計處理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資 1947.36
貸:銀行存款 1947.36
[(28000+9000)/(1-5%)*5%=1947.36]
收到加工完成驗收入庫委托加工產品時:
借:庫存商品 38947.36
貸:委加工物資 38947.36
三、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用於連續加工應稅消費品
某工業企業,委托另壹工業企業加工化妝品收回再加工後用於銷售。受托加工企業同類化妝品售價為每瓶12元。企業***發出原材料價值30000元,支付加工費12000元。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回化妝品7000瓶。
會計處理如下:
發出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30000
貸:材料 30000
支付加工費時:
借:委托加工物資 12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040
貸:銀行存款 14040
受托方代扣消費稅時委托方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 25200
貸:銀行存款 25200
受托方有同類消費品時,按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代扣代繳消費稅,應代扣消費稅:7000*12*.30%=25200
收回委托加工完工的物資時:
借:材料 42000
貸:委托加工物資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