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大數據蘊含的大價值?
近日通過的《關於促進大數據發展的行動綱要》,標誌著大數據在我國的發展與應用已經上升到國家戰略層面。筆者認為,要使《行動綱要》中的內容盡快成為促進大數據發展和推進大數據應用的實際行動,需要從以下3個方面入手。
首先,在政府序列中明確大數據的牽頭責任單位,並要求政府各主管部門制定大數據發展規劃。說到底,大數據主要來源於部門行政記錄數據、企業單位生產經營數據和互聯網上生成的數據。目前,工信部負責信息化建設,網信辦負責互聯網管理,發改委負責發展規劃的制定,統計局擁有大量動態統計數據,諸多政府部門如海關、工商、稅務、質監等部門都擁有基於自身管理記錄產生的數據。因此,這就需要明確壹個牽頭單位,負責協調各部門的具體職責與分工,制定和執行統壹的發展規劃,把握大數據應用在整體上及各個領域的推進情況;同時,也需要各政府職能部門依據大數據發展與應用大勢,結合本領域的業務特點,制定大數據在本領域的詳細發展與應用規劃。
其次,積極推動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推動和促進數據的開放與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保護。也就是說,應在積極開展調研、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完善與大數據發展應用有關的法律法規,兼顧兩個方面的工作。
壹方面,要以立法形式要求各級政府部門和大數據企業開放並提供數據。目前,除政府統計部門以官網、微博、微信、年鑒、發布會等形式定期發布詳盡的分組數據外,多數政府職能部門只是適時提供壹些綜合及簡單分組數據,各大數據企業也僅僅會發布壹些成型的大數據產品。因此,應通過完善立法,要求各政府部門實現信息***享,並定期發布詳盡分組數據;要求大數據企業依法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生產經營中形成的基礎數據,包括第三方數據。
另壹方面,要通過立法和執法,嚴格保護企業秘密和公民隱私。具體來說,就是要明確保護的內容和範圍,制定違反規定、泄露企業秘密和公民隱私的處罰條款。無論是政府機關還是大數據企業,違反規定都要依法嚴肅查處,通過嚴格執法震懾違法行為。
再次,加快啟動大數據標準體系的研究和對接工作,為推進大數據應用奠定基礎。大數據蘊含著大價值,但無論是政府部門的行政記錄,還是企業單位電子化的生產經營記錄,不同的大數據產品依照的都是本部門或本單位的標準。分類不壹致,編碼不壹致,口徑範圍不壹致,影響著大數據的應用與整合。因此,必須盡快啟動和加強大數據標準體系的研究,由相關部門牽頭,以現行標準為基礎,充分考慮大數據的特點,統壹研究並制定大數據代碼標準、分類標準、技術標準。在應用大數據時,特別是對那些可以成為政府統計數據來源第二渠道的大數據,建議在分析出其與統壹標準差異的基礎上,實現向統壹標準的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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