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稅程序: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經審批後根據不同情況辦理。
退稅兩種納稅方式:1,稅款另算。
取得年終獎的個人可以選擇不將年終獎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將個人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按月折算到綜合所得稅率表中計算所得稅。計算公式:應納稅額=年壹次性獎金收入乘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2、納入綜合所得稅按年計算。
對居民個人取得的年度壹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將年度壹次性獎金並入當年綜合所得,按年計稅,即年度壹次性獎金和居民個人月工資壹並繳納,個人所得稅采用累計扣繳法計算。
因此,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個人的具體真實情況選擇計稅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第十四條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扣繳的稅款,應當在次月15日內上繳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納稅人辦理退稅或者扣繳義務人為納稅人辦理退稅的,稅務機關經審核後,應當按照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