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壹)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銷售;(二)未完房地產開發項目整體轉讓的;(三)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出租或者已被占用,雖然比例未超過85%;(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在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壹)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被征用和收回的房地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