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新購商品房,從房屋交付使用後的次月開始計算;
2、納稅人購買的存量房,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出具的房屋所有權證書;
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地產的,從出租、出借房地產交付的次月起計算;
4.以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的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5.被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1年結束時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非耕地,從批準征用的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權到期的解決措施:
1.土地使用者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最遲應當在屆滿前壹年申請續期,除非根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否則應當予以批準。批準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期滿,土地使用者未按前款規定申請續期或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3、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後,應當依法辦理續期手續。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動產的權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具備法定條件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限制處分的權利。
法律依據: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條例》第十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壹)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房地產建築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築面積的85%以上,或者剩余可售建築面積已出租或已入住,雖未超過85%;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未滿三年的;
(三)納稅人申請註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應當在註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