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人參加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投標應當具備5個條件:
1)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3)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4)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要求,在招標文件或資格預審文件中,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從資質、業績、能力、財務狀況等方面作出壹些規定,並依此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投標人必須滿足這些要求,才有資格成為合格投標人,否則,招標人有權拒絕其參與投標。同時,《招標投標法》也禁止招標人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以及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托的範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
第二十條 資格審查應主要審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獨立訂立合同的權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專業、技術資格和能力,資金、設備和其他物質設施狀況,管理能力,經驗、信譽和相應的從業人員;
(三)沒有處於被責令停業,投標資格被取消,財產被接管、凍結,破產狀態;
(四)在最近三年內沒有騙取中標和嚴重違約及重大工程質量問題;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資格審查時,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標人的數量。
第二十壹條 招標人符合法律規定的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