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和場所。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他人或者自行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
物業管理分為標準物業管理和準物業管理。規範物業管理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進行的物業管理。準物業管理是指除標準物業管理以外的所有其他形式的物業管理。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對住宅和非住宅物業實施規範的物業管理,倡導和保障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優惠政策,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發展。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推進舊住宅區使用部位和設施的維修、養護、更新和改造,不斷改善居民的居住環境。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規劃、城管、綠化、環保、衛生、公安、消防、物價、工商、稅務、民政、金融、郵政、人防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指導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換屆工作,指導和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的關系。
居(村)民委員會協助、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相關工作。第五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範行業服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依法誠信經營和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第二章業主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第六條物業的業主是業主。業主對物業管理區域的* *部分實施* * *同壹管理。以下事項應由業主* * *決定:
(壹)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決定或者變更物業管理模式、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方案;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管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申請更新改造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申請物業管理區域的分割或者合並;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對第(五)、(六)項的決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第(七)項的決定,應當經原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同意,且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需要分割或者合並的,占總建築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決定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占半數以上的業主同意。第七條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壹個業主大會。
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業主人數較多不方便召集全體業主大會的,可以推選業主代表以單元、幢或者某壹建築面積、業主人數為單位參加業主大會。業主人數較少且全體業主壹致同意的,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履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職責。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綜合考慮物業的設施設備、建築規模、小區建設、城市道路規劃等因素確定。
分期開發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建設單位開發建設的物業,其配套設施設備由* * * *使用的,應當劃入壹個物業管理區域;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單獨劃定物業管理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