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教派的公民應當互相尊重、和睦相處。第四條 宗教事務管理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原則。第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正常宗教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和幹涉。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循國家宗教工作方針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同體意識,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宗教和睦與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危害國家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心健康;不得利用宗教幹預、妨礙國家行政、司法、教育等制度;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等違法活動;不得利用宗教幹預、妨礙基層社會治理;不得利用宗教以任何方式向危害國家安全的機構、組織、人員提供捐贈和資助,協助其輸送資金財物,也不得接受其資助及捐贈。第六條 各宗教應當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不受境外勢力的支配。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接受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令或者指派、委任的宗教教職;不得擅自組織或者參加境外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不得擅自與境外機構、組織、人員聯系宗教事務;不得利用宗教編造、提供、接收或者傳播危害國家安全和影響民族團結的信息資料。第七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引導信教公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機制,保障宗教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條件;聽取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見,協調宗教事務管理工作,為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提供公***服務。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宗教事務行政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依法負責有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的宗教事務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協助鄉(鎮)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第九條 自治州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互聯網宗教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 宗教團體第十條 宗教團體的成立、變更和註銷,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登記。
宗教團體依照章程開展活動,受法律保護。第十壹條 宗教團體應當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闡釋,開展宗教思想建設;應當加強宗教教職人員教育培養,增強國家意識、公民意識和法治意識;應當對信教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和法治教育,反映信教公民的合理訴求,維護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第十二條 宗教團體申請編印、發送宗教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其他宗教用品,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出版、發行涉及宗教內容的出版物,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十三條 宗教團體依照有關規定,對宗教活動場所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認定宗教教職人員教職身份,協調、指導和監督跨地區宗教活動,指導宗教活動場所加強內部管理。
宗教團體依照有關規定,可以依法興辦公益慈善事業和開展以自養為目的的經營活動,接受合法捐贈,進行宗教文化學術研究,開展對外友好交往。
宗教團體應當接受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第三章 宗教活動場所第十四條 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觀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