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檢查環節在檢查環節最重要的是收集、固定證據。
稽查證據主要有: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現場筆錄等。
檢查結束前,檢查人員可以將發現的稅收違法事實和依據告知被查對象;必要時,可以向被查對象發出《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其在限期內書面說明,並提供有關資料;被查對象口頭說明的,檢查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由當事人簽章。
檢查結束時,應當根據《稅務稽查工作底稿》及有關資料,制作《稅務稽查報告》,由檢查部門負責人審核。
經檢查沒有發現稅收違法事實的,應當在《稅務稽查報告》中說明檢查內容、過程、事實情況。
(三)審理環節稽查審理是稅務局稽查局的審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對稽查終結的涉稅案件依法進行審核和作出處理決定的過程。
主要審查:稅收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數據是否準確、資料是否齊全;適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是否適當,定性是否正確;特別是擬定的處理、處罰建議是否得當,主要是審查稽查人員提供的《稅務稽查報告》對案件的定性是否準確,提出的處理處罰建議是否恰當。
案件定性即認定稽查對象涉稅事實的性質,是處理案件的關鍵。
對不同性質的涉稅問題,有不同的處理規定。
只有定性準確,處理才能得當。
認定涉稅案件性質的依據主要包括:法律事實;有關的稅收法律法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