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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不批發票怎麽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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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憑相關證明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普通發票。不符合下列條件的,稅務機關不予開具普通發票。

(壹)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和開具與其經營範圍相應的普通發票。但是,有稅法規定的銷售貨物、提供應稅服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等商業活動(餐飲娛樂除外)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1.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的業務收入超出領購發票的使用範圍或者超出已領發票的開具限額,需要開具發票的;

2.稅務機關依法收取發票或停止發售發票的納稅人,需要開具發票取得經營收入;

3.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納稅人臨時來本地區從事經營活動,原則上憑稅務登記管理證明向經營地稅務機關辦理查驗登記,並自行開具發票;如果業務量確實較小,開票頻率較低,可以向營業地稅務機關申請開通。

(二)申請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止,其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開具發票。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對本應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的單位和個人,在辦理完稅務登記手續後,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至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止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應代其開具發票。

(四)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需要開具臨時收入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開具發票。

(五)本條所稱相關證明材料是指:

1.開票申請人的合法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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