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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稅款征收權有哪些

稅款征收權又叫征稅處理權、征稅形成權,是指征稅主體依法對具體的稅款征收事項作出決定的權力。

廣義稅務機關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所屬征收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狹義)、海關(關稅)、財政機關(契稅等)。

狹義稅務機關指各級稅務機關,不包括海關、財政機關。

政府稅法執行權的壹種。稅款征收權是稅務機關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在實施稅款征收過程中的權力,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力。稅款征收是征稅機關依法將納稅人應納稅款通過不同的方式征集收繳入庫的執法過程。稅款征收權包括稅款核定權、減免稅的批準權、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權力、實行稅收強制措施的權力以及追征稅款的權力等。

法律依據

《稅收征管法》

第二十八條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第三十三條 納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減稅、免稅。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征收稅款時,必須給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時,納稅人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扣繳義務人應當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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