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帳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驗征收;
4、定期定額征收;
5、郵寄納稅;
6、委托征收。
責令繳納的情緒包括:
1、基本適用情形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應繳納的欠稅,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1)滯納金的加收標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自稅款法定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2、其他適用情形
(1)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應納稅額。
(2)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3)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
綜上所述,稅款征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征收入庫的壹系列活動的總稱,是稅收征收管理的核心內容,是稅務登記、賬簿票證管理、納稅申報等稅務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歸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