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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統籌——求教江南大學2013的大作業

二、

1.7折銷售,價值100元的商品售價70元應繳增值稅額=70÷(1+17%)×17%-60/(1+17%)×17%=1.45(元)

利潤額=70÷(1+17%)-60÷(1+17%)=8.55(元)

應繳所得稅額=8.55×33%=2.82(元)

稅後凈利潤=8.55-2.82=5.73(元)。

2.購物滿100元,贈送價值30元的商品銷售100元商品應繳增值稅=100÷(1+17%)×17%-60÷(1+17%)×17%=5.81(元)。

贈送30元商品視同銷售:應繳增值稅=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計應繳增值稅=5.81+1.74=7.55(元)

稅法規定,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等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為保證讓利顧客30元,商場贈送的價值30元的商品應不含個人所得稅額,該稅應由商場承擔,因此,贈送該商品時商場需代顧客偶然所得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30÷(1+20%)×20%=7.5(元)。

利潤額=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由於贈送的商品成本及代顧客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應納企業所得稅額=[100÷(1+17%)-60÷(1+17%)]×33%=11. 28(元)。

稅後利潤=11.30-11.28=0.02(元)。

3.購物滿100元返還現金30元應繳增值稅稅額=[100÷(1+17%)-60÷(1+17%)]×17%=5.81(元)。

應代顧客繳納個人所得稅7.5(同上)。

利潤額=100÷(1+17%)-60÷(1+17%)-30-7.5=-3.31(元)。

應納所得稅額11.28元(同上)。

稅後利潤=-3.31-11.28=-14.59(元)。

上述三方案中,方案壹最優,方案二次之,方案三最差。但如果前提條件發生變化,則方案的優劣會隨之改變。

三、

1、原來銷售每只手表***向購買方收取10000+10000×17%=11700(元)。應納增值稅10000×17%=1700(元)(未考慮增值稅進項抵扣),應納消費稅10000×20%=2000(元),***計納稅3700元。稅後收益為:11700-3700=8000(元)。

2、該廠財務部門經過研究,提出建議:將手表銷售價格降低100元,為每只9900元。由於銷售價格在1萬元以下,不屬於稅法所稱的高檔手表,可以不繳納消費稅。銷售每只手表***向購買方收取9900+9900×17%=11583(元),應納增值稅9900×17%=1683(元)(未考慮增值稅進項抵扣),稅後收益為:11583-1683=9900(元)。

相比較,銷售價格降低100元,反而能多獲利1900元。顯然,獲利原因在於此方案可以避開消費稅。

五、

根據稅法的規定,該企業2012年度的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限額為40萬元(8000萬元×5‰)。該企業2012年度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為90萬元,

該企業無法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調增額)110萬元(150萬元壹40萬元)。

該企業2012年度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為1200萬元(8000×15%=1200萬元),

該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實際發生額為600萬元(120萬元+480萬元),可以全額扣除。

 如果該企業事前進行納稅籌劃,可以考慮將部分業務招待費轉為業務宣傳費,比如,可以將若幹次餐飲招待費改為宣傳產品用的贈送禮品。這樣可以將業務招待費的總額降低為65萬元,而將業務宣傳費的支出提高到205萬元。此時,該企業2012年度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的60%為39萬元,可以全額扣除。該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總發生額為685萬元,亦可全額扣除。通過納稅籌劃,企業不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為24萬元,由此可以少繳企業所得稅21.5萬元[(110萬元壹24萬元)×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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