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稅費的繳納方式有多種,根據情況可以分類處理。1.申報核實繳納:生產經營正常,財務制度基本健全,帳冊、憑證完整,會計核算較準確的企業依照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款,自行填寫納稅申報表,按照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報送納稅資料和財務會計報表。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並填開稅收繳款書,納稅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戶銀行繳納稅款。2.申報查定繳納:即財務制度不夠健全,帳簿憑證不完備的固定業戶,應當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提供其生產能力、原材料、能源消耗情況及生產經營情況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測定或實地查驗後,填開稅收繳款書或者完稅證,納稅人按規定期限到開戶銀行或者稅務機關繳納稅款。3.定額申報繳納。4.轉賬繳納: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根據稅務機關填制的繳款書通過開戶銀行轉帳繳納稅款的方式。5.銀稅壹體化繳納:稅務機關在稅款征收工作中利用現代計算機網絡技術,與有關銀行、國庫聯網後,進行納稅人應納稅款的劃解,以方便和簡化納稅人的繳稅手續,提高稅款劃解的效率。該征稅方法具體分為以下三類:預儲帳戶繳稅,支票納稅和稅務、國庫、銀行聯網實時繳稅。6.現金繳納:是指納稅人用現金繳納稅款的壹種方式。7.委托代征繳納:是委托代征單位按照稅務機關規定的代征範圍和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零散稅款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第三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