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第九條規定:應稅行為的具體範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執行。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明確: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包括基礎設施資產經營權、公***事業特許權、配額、經營權(包括特許經營權、連鎖經營權、其他經營權)、經銷權、分銷權、代理權、會員權、席位權、網絡遊戲虛擬道具、域名、名稱權、肖像權、冠名權、轉會費等。
因此,加盟費屬於“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屬於增值稅征稅範圍。妳公司應按照銷售無形資產繳納增值稅,適用稅率為6%。
A公司向我公司支付加盟費時,應做以下賬務處理:
1、支付時:
借:長期待攤費用——加盟費
貨:銀行存款
2、攤銷時:
借:銷售費用——加盟費
貸:長期待攤費用——加盟費
3、金額較小直接計入銷售費用:
借:銷售費用——加盟費
貸:銀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