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工會、聯合工會和工會聯合會是工會的基層組織,接受上級工會的領導。第四條 企業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組建和參加工會,開展工會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職工戶籍、就業期限、就業形式等為由,以解除勞動合同、降低工資、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手段,阻撓和限制職工組建和參加工會。
企業及職工組建的其它任何團體,不得以工會的名義行使職權、開展活動。第五條 企業應當支持和幫助職工組建工會,支持工會依法履行職責,開展活動。
企業工會應當支持和協助企業依法經營管理,協調勞動關系,***謀發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政府有關部門,與同級地方總工會,就實施本條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級總工會對貫徹實施本條例成績顯著的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負責人和企業工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八條 企業有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企業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單獨建立工會小組,就近加入其他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選舉組織員壹人,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行業性質或地理位置相近的兩個以上的企業工會,可以建立工會聯合會。
企業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工會可以設立女職工委員;十人以上的,工會可以成立女職工委員會。第九條 企業工會、聯合工會、工會聯合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工會委員會成員和組織員經民主選舉產生,選舉結果必須報上壹級工會批準。
工會委員會每屆任期壹般五年,可以連選連任。第十條 企業工會委員會主席、副主席人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熱愛祖國,擁護憲法,熱愛工會工作,勇於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二)有相應的文化程度、政策水平、法律法規知識;
(三)能夠密切聯系群眾,熱心為會員和職工服務,作風民主,責任心強。第十壹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合夥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成員人選。
企業的勞動、工資、人事負責人壹般不兼任工會主席、副主席。第十二條 企業職工在二百人以上的工會,配備專職工會主席。專職工會工作人員的配備,由工會與企業協商確定,人數壹般不低於職工總數的千分之三。女職工在二百人以上的企業工會,應當配備工會專職女職工工作人員。第十三條 企業職工組建工會的,應經企業所在地的地方總工會或鄉鎮、街道工會同意,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成立工會籌備組,制訂方案,發展會員,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工會委員會。
企業職工中已有具有工會會籍三人以上的,可以直接依法組建工會組織。第十四條 建立工會的企業,每月向工會撥繳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百分之二的工會經費。第十五條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到企業指導、幫助籌建工會。所派人員工會會員關系轉移到企業的,經民主選舉可以擔任企業工會主席。所派人員工資待遇及相關費用,由派出工會支付。第十六條 商城、集貿市場內職工人數較少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由上級工會根據規模和人員情況指導、幫助職工依法組建壹個或若幹個基層工會委員會,可以與開辦商城、集貿市場的企業工會***同作為成員工會建立工會聯合會。工會聯合會主席在開辦商城、集貿市場的企業工會主席和其他工會聯合會成員工會主要負責人中選舉產生。
工業(科技)園區內的企業,由上級工會根據實際情況指導、幫助職工依法組建聯合工會委員會或工會聯合會。第十七條 鄉鎮、村內企業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以村為單位組建聯合工會委員會,以鄉鎮為單位組建壹個或若幹個工會聯合會。工會主席、副主席人選可以由鄉鎮工會推薦,經民主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