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納稅又稱“匯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采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匯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壹種稅收征收辦法。采取這壹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壹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匯總繳納就成為必然。
合並納稅,是指大型企業集團的母子公司實施盈虧相抵之後的收益繳納所得稅。
擴展資料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發布通知,宣布從2009年1月1日起,此前在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之後保持合並納稅資格的106家大型國企將停止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資格。 大型國企合並納稅始於1994年實施分稅制改革,分稅制改革之後國稅總局下發《關於大型企業集團征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經國務院批準成立的企業集團經批準後,可由其100%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壹合並納稅。
第壹批企業為56家,2007年實施兩稅合並時確立了法人稅制的原則,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都必須單獨納稅,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此前實施合並納稅的106家企業經國務院批準在2008年繼續實施合並納稅。?
此次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通知要求,為確保新稅法的平穩實施,根據新稅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國務院批準,對2007年12月31日前經國務院批準或按國務院規定條件批準實行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在2008年度繼續按原規定執行。
從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業集團壹律停止執行合並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匯總納稅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跨地區(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下同)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場所(以下稱分支機構)的,該居民企業為匯總納稅企業. 兩者的區別 合並納稅的各方是壹個大型集團下屬的各自獨立的企業法人,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從今年開始,合並納稅已經取消了。
匯總納稅的各方是壹個企業法人下屬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實行法人納稅,分支機構都要由總機構進行匯總納稅。 兩者的聯系 合並納稅是老企業所得稅條例的規定,匯總納稅是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合並納稅的順利實施為法人企業匯總納稅的實行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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