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申請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出購票申請,提供經辦人身份證明、稅務登記證件或其他證明,以及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發票領購簿。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
二、申請條件: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需要使用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2、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但需要使用普通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三、申請材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經辦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經辦人近期免冠2寸彩照1張;
4、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及復印件;
5、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的印模。
四、辦理程序:
1、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室)“綜合服務崗”提出申請,如實填寫《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同時提交上述材料;
2、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室)“綜合服務崗”對《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及上述材料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進行受理,要求納稅人填寫《使用普通發票審核表》,並向納稅人出具《稅務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進行處理。
3、審查,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進行審查,並在《使用普通發票審核表》上簽署具體意見。
4、對符合規定的,向納稅人出具《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對不符合規定的,向納稅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5、準予行政許可的納稅人持《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及《使用普通發票審核表》到發票管理崗,發票管理崗據此在《稅網》中錄入相關信息,並打印發票準購證交納稅人。
6、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核準的種類、數量以及購票方式,向發票管理崗填寫《普通發票領購單》,經審核後,按規定領購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