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可以作為壹個獨立的會計個體建賬核算。總公司給分公司的款項壹般在公司的往來賬上反映,如“其他應付款--總公司”等。
所得稅的繳納實行“統壹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辦法,
二級分支機構及其下屬機構均由二級分支機構集中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統壹計入二級分支機構。
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50%在各分支機構間分攤預繳,50%由總機構預繳
總機構預繳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庫,25%預繳入中央國庫,按照財預[2008]10號文件的有關規定進行分配。
各分支機構應在每月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就其分攤的所得稅額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
:分公司是與總公司或本公司相對應的壹個概念。許多大型企業的業務分布於全國各地甚至許多國家,直接從事這些業務的是公司所設置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這些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就是所謂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則稱之為總公司或本公司。
分公司與總公司的關系雖然同子公司與母公司的關系有些類似。但分公司的法律地位與子公司完全不同,它沒有獨立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是總公司下屬的直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或附屬機構。雖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樣,但它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司。因為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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