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關於居民家庭住房套數和面積的計算問題
居民家庭住房套數為居民家庭(包括夫妻雙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範圍內擁有的所有住房(含已簽訂購房合同的住房)。
兩個或兩個以上居民家庭***同擁有或購買住房的,均應計入各自家庭的住房套數,並根據各自擁有住房的份額,分別計算家庭住房面積。
二、關於本市居民家庭問題
本市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家庭。
三、關於計稅價格的核定問題
試點初期,應稅住房的計稅依據為應稅住房的市場交易價格。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應稅住房交易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房產稅則按應稅住房計稅價格的70%計算繳納。
四、關於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應稅住房應納房產稅稅額的計算,即:
應納房產稅稅額=新購住房應征稅的面積(建築面積)×新購住房單價×70%×稅率。
五、關於本市居民家庭同住人免稅住房面積的合並計算問題
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購且屬於該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該居民家庭中有無住房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同居住、且其常住戶口在該居民家庭擁有住房內的,可並入該居民家庭按每人60平方米計算免稅住房面積。對已並入居民家庭計算過免稅住房面積的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重復計算免稅住房面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