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西的社會保險繳費比例是多少?
1,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全省統壹,其中參保單位20%,個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為20%(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用人單位為雇工繳費12%,雇工本人繳費8%)。
2.醫療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其中省直單位繳費比例為單位6.5%,職工2%,退休人員不繳費。單位繳費比例從6.8%到6%不等。
3.失業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繳納1%。
4.生育保險: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0.5%-1%,個人不繳納。省直單位按工資總額的0.5%繳納。
5.工傷保險的繳費標準比較特殊:原則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傷保險平均繳費率應控制在職工工資總額的1%左右。在這個統籌層次下,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各級統籌地區三個行業的基準費率應控制在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5%、1%、2%左右,由各級統籌地區確定。
二、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規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場所、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賬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企業在註冊登記時,社會保險登記同時進行。
前款規定以外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九條
繳費人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繳費人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或者註銷手續。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沒有上月繳納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狀況和職工人數暫確定應繳納數額。繳費人完成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進行結算。
第十壹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提供繳費人的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繳費申報情況。
第十二條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繳費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十三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所欠金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並入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四條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根據不同險種的統籌範圍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和失業保險基金。社會保險基金單獨核算。
社會保險基金免征稅費。
第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的繳費信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匯總相關信息,並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繳費記錄,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規定記入個人賬戶。社會保險機構負責保存支付記錄並確保其完整性和安全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年至少向繳費單位發送壹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通知。
繳費單位和個人有權按照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無論是山西省還是其他省份,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確定社會保險的繳費基數和比例後,肯定會提前告知公眾。總之,山西省只有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繳納比例是統壹的,其他社會保險的繳納比例以當地社保局的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