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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公司的章程應該怎麽寫?

對於小公司來說,關鍵是處理好兩個股東的關系。

公司條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公司宗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 * *籌集資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制定公司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

第四條公司由全體股東* * *設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經營範圍:

第六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發營業執照的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註冊資本及出資額

第七條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1萬元。

驗證註冊資本時,股東應當壹次性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八條股東名單、出資額、出資方式及出資比例。

股東姓名

(姓名)用人單位出資額(萬元)出資比例。

第九條各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應當在申請設立公司過程中由會計(審計)事務所進行驗資,並向驗資部門提交相關憑證和實物。

第十條公司登記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是股東出資並持有公司股份的書面證明。出資證明書壹式兩份,股東各執壹份,公司留存壹份。出資證明書遺失的,應當立即向公司申報註銷,經股東大會批準後補發。

第十壹條公司應當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出資額和出資證明書的號碼。

第三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出資轉讓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作為出資人,按照出資額在公司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所有者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權利:

1.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出資情況享有表決權;

2.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3.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的執行董事或監事;

4.按照出資比例劃分紅利;

5.公司增資或其他股東轉讓股份時,有優先購買權;

六、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割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股東的義務:

1.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2.以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3.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經法定程序批準的除外)。

第十五條出資轉讓:

1.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但有兩個以上股東的除外。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出資。不購買轉讓的出資的,視為同意轉讓。

三。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及轉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四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十六條為保證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

第十七條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經辦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本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九條公司研究決定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等問題時,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因犯有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罪的;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已滿五年以上的;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自公司(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5)個人所欠債務數額較大,逾期未還。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委派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委派無效。

第二十二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和經理。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與公司業務無關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經理不得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也不得將公司閑置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投資於其他單位。

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股東或者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經理不得經營與其所在公司或者為他人經營相同或者相似的項目,不得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業務或活動,所得收入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股東大會

第二十六條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由股東組成。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必須持有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可召開股東大會。第壹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後的股東會由執行董事召集。

壹、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壹次,由執行董事召集並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可由執行董事指定的其他股東主持。執行董事屆時不能主持或者指定他人主持股東會的,可以由三分之二以上股東推選的大股東主持。經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監事提議,執行董事可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二。股東會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壹般決議須經代表半數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可生效。

三。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四,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長期保存。

第二十七條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委派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和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股東向其他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7.對公司的分立、合並、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8.修改公司章程並作出決議;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第六章執行董事

第二十八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壹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半數以上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執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動詞 (verb的縮寫)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設立的方案;

不及物動詞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經理的產生和報酬;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壹條執行董事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七章合理化

第三十二條公司經理兼任執行董事。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不及物動詞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8.東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八章監獄事務

第三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僅設壹名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監理的權限:

1,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5.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章財務與會計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公司應在各項會計制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按照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報送財政、稅務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提交全體股東審議。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和附表:

(壹)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狀況表;(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公司分配年度稅後利潤時,應提取利潤的10%列入法定公積金。提取利潤的5%至10%作為公益金(具體比例由股東會決定)。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註冊資本的50%時,不得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時,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經股東會決議,公司可以提取任何額外的公積金。

第三十七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的剩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法定公積金用於下列用途:

第壹,彌補損失;

2.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變更增加公司資本;

3.法定公益金用於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四、公司除法定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

五、會計賬簿、報表和各種憑證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裝訂成冊,作為重要檔案妥善保管。

第十章合並、分立和註冊資本變更

第三十九條公司合並或者分立,應當由公司股東會決定;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並公告,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在10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三次。

公司增加註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應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壹條公司合並、分立或者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章XI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有關機關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股東會決定公司解散、合並或者分立,公司因違法被依法責令關閉,經營期滿,股東會決定不再經營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織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織。

1.公司清算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經債權人同意,並於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三次;對公司財務、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後,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負債明細表,通知債權人並發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報清算組批準後實施。

2.清算後公司資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先支付清算費用,再支付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清償所欠稅款後償還債務。最後,剩余資產按照投資者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3.清算結束後,公司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繳銷營業執照,並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工會

第四十三條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建立工會。工會獨立工作,公司應該支持工會的工作。

第十三章勞動用工制度

第四十四條公司的勞動用工制度應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四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後生效,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法人股東蓋章(股東代表簽字和手印)

自然人股東簽名、手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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