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根據國家規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當在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所以不是基本的,不能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6月5438+10月1日起,企業為本企業在職或在職全體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的5%。因此,企業為個人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辦法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者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準予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超過規定比例和標準的,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即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方式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免征個人所得稅。財稅[2006]10號文件中的免稅項目不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因此,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應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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