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稅法,合理工資薪金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許在稅前扣除。這就影響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成本。所以,明確稅法規定的“合理工資薪金”範圍,才能讓發放的工資薪金全額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壹條“關於合理工資薪金問題”明確:“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
並要求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壹)企業制訂了較為規範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壹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這就要求企業必須依據上述五條原則,設計、制定工資薪金制度,確保工資薪金全額在稅前扣除。
(2)工資薪酬制度要具有節稅功能
現代企業的工資薪酬制度,除了激勵功能外,還應具備節稅功能。依據國稅函[2009]3號“五條原則”,企業可以最大限度地減輕企業所得稅。在此基礎上,若遵循“分開發(分工資和獎金兩部分報酬發放”和“平均發(每月的工資薪酬盡量平均發放)”兩點設計原則,又可減輕個人所得稅。這也是我們的壹貫主張。
(3)工資薪酬制度應考慮的相關問題
1)壹些單位在年終發放“第13個月工資”,依據稅法該工資應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並納稅。所以,作為“第13個月工資”發放是否合適,要不要改為年終獎(可以享受2005年9號文的優惠政策),各個單位要算壹算賬,根據結果進行選擇。
2)工資與社保基金密切相關,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就是跟著工資走的,所以要考慮工資變動引起的社保基金的變化,及其相關成本。
3)企業發放實物、有價證券等非貨幣工資,應並入當月工資總額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