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身權
人身權又稱非財產權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財產的內容,與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壹)人格權
人格權是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是整個法律體系中的壹種基礎性權利。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由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榮譽權。
(二)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產生的民事權利。也是人身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親屬權。
二、財產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和知識產權。
(壹)物權
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
(二)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壹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債權包括:合同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侵權行為之債。
三、繼承權
繼承權是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死者生前所立有效遺囑指定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四、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對其所創作的智力勞動成果所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著作權中也有人身權的成份)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
第壹百壹十四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壹百壹十八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五、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壹定行為的權利。
第壹百二十四條,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