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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述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條件

對經濟法產生的兩種不同觀點的評價 在進行評析之前,我們有必要指出經濟法律、經濟的法律規範、經濟法是具有不同內涵的概念;我們有必要明確:經濟法律規範的產生、經濟法律的制定、經濟法部門的形成是有壹定的聯系和區別的範疇。經濟法部門是由經濟法律規範組成的,經濟法律規範的相當壹大部分是以經濟法律為表現形式。 但嚴格地說,我們不能把經濟法的產生理解為經濟法律規範的產生或經濟法律的制定,我們不能把壹個或壹些經濟法律規範等同於經濟法,不能把經濟法律或經濟法律的總稱視為經濟法,只有相當多的經濟法律規範的總稱才是經濟法。從這種意義上來說,“經濟法“就是從部門法意義上講的,是指作為**的法律部門的經濟法。因此,把經濟法產生理解為經濟法這個**的法律部門的形成是正確的。[9] 我們還應明確:經濟法律規範產生於古代社會,經濟法作為部門法的產生晚於經濟法律規範的產生,經濟法的產生早於經濟法學的產生。基於上述的認識,我們認為“同時論”是錯誤的,它抹殺了經濟法律規範與經濟法之間的界限,將經濟法的產生等同於經濟法律規範的產生。經濟法是社會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 三、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軌跡 (壹)古代經濟法律規範的產生和發展 我們所說的古代經濟法律規範,壹般是指包括奴隸制社會經濟法律規範和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範,也可稱為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範。奴隸制社會經濟法律規範,最早出現於奴隸制度古巴比倫國家。早在公元前18世紀,巴比倫奴隸制國家頒布的《漢謨拉比法典》就對土地的國家所有權和土地的法律保護作出了規定。《漢漠拉比法典》還有對農業、商業、質量、財政稅收等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的規定。我國“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反映了西周奴隸制國家土地國有的規定。西周中後期,還出現了土地流通的活動。我國從夏朝開始就有了征收貢賦的制度,商朝的貢賦實行公田收入交國家,西周則按井田計畝征收賦稅,西周的財政開支還實行了量入為出、專款專用等等內容,均體現了我國奴隸制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範的存在。《楔形文字法》、《漢漠拉比法典》是奴隸制經濟法律規範的典型代表。 封建制社會經濟法律規範存在的時期較長。在產生過程中,《羅馬法》及其復興起過壹定的作用。西歐封建社會從公元5世紀羅馬帝國滅亡至18世紀,持續了1300多年。中國封建社會壹般從春秋戰國之後算起,延續了2000多年。此時,中國的唐律、大明律是其典型代表,都有詳細地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定。秦簡《金布律》中出售商品須標明價格的規定,秦簡《田律》中“春二月林木生長,不得砍伐;春天土地幹旱需要水,不得堵塞水道;不得采摘剛發芽的植物;不得捕捉幼獸、幼鳥;不得設置陷阱和網罟捕捉鳥獸;不得毒殺魚鱉”的規定,漢朝的發展對外貿易的規定,明朝的禁止私人開采金、銀、銅、鉛、錫和水銀礦的規定,唐朝的以戶稅、地稅為基礎的“兩稅法”及“量出以制人”的根據各種開支總額確定兩稅的總額規定,明朝的中央、地方分級管理,征解制度、財政監察制度和預算制度等財政管理制度,等等,均體現了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經濟法律規範的相對全面和完善。前資本主義經濟法律規範的特點是:反映奴隸主和封建主階級的意誌,公開地維護等級特權,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時主要運用直接手段,經濟法律規範以“諸法合體”的法典為主要表現形式。[10] (二)空想***產主義者的經濟法思想及其意義 18世紀法國空想***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壹摩萊裏(Morelly)在1755年出版了壹部學術名著——《自然法典》,該書反映了他對未來公有制社會的理想。作者在書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圖的法制藍本”,被作者稱為“法律草案”,***12類法律、117條。其中,第二類法律是:“分配法或經濟法”,有12條規則。從目前的資料反映,這是“經濟法”壹詞最早出現的地方。摩萊裏看來,未來社會中的產品不發生買賣和交換,而是通過分配給予公民,“壹切產品都要核算,其數量要與每個城市的公民人數相適應,或與使用它們的人數相適應,這些產品當中可保存的物品,均按相同的規則公開分配,如有剩余則保管起來”[11]。摩萊裏是在產品(財產)分配規則的意義上使用“經濟法”,並以此來表達他富有理想色彩的未來社會的法律規範。[12]19世紀30—40年代法國空想***產主義的著名代表之壹德薩米(Dezamy)在1842—1843年分冊出版的《公有法典》壹書中,也使用了“經濟法”這個概念,並發展了摩萊裏的經濟法思想。 由摩萊裏在18世紀提出的“經濟法”概念,是建立在空想***產主義的社會公有制基礎之上的,至今“經濟法”的涵義已發生了重大變化,但它對現代意義上的經濟法概念的形成仍產生著影響。這種影響除了表現為援引“經濟法”這個概念的外殼之外,更重要的是人們把空想***產主義者那種具有萌芽狀態的國家幹預經濟生活的思想加以擴大,利用來作為建立現實經濟基礎之上的現代經濟法概念的壹個合理內核。[13] 補充回答: (三)國外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國外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過程實質上是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時期,傳統民商法、行政法律制度不斷被突破,並演變乃至最終**的過程。[14]結合資本主義發展的歷史階段性,我們將國外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分為三個階段。 第壹階段,經濟法的產生階段,從19世紀末到第壹次世界大戰後作為壹種法律思想的經濟法,盡管早在資本主義壟斷初就被提了出來,法國著名政治家、經濟學家——蒲魯東於1865年就提出應由“經濟法”來構成新社會的基礎,[15]但其理論在實踐中沒有得到反應。經濟法作為壹種新的法律思想在實踐得到體現,應該是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發展到私人壟斷資本主義時期。壟斷階段改變了原來對資源和財富的配置機理,由原來原始資本主義積累階段主要憑借政治強權和經濟強制,自由資本主義自由競爭階段主要通過價值規律和市場機制配置資源和財富的機制,轉變成壟斷階段主要通過采取經濟集中排斥競爭的機制。壟斷資本主義社會註意到經濟的社會意義,因為此時的經濟壟斷涉及諸多經濟參與者的利益,涉及到因壟斷導致競爭萎縮而發生經濟滯長。這時,需要有壹種能夠平衡多元利益,限制不當壟斷的力量——國家的力量,[16]這就需要壹種新的法律形態加以規範。經濟法作為這樣壹種法律形態,就在19世紀末出現了,經濟法作為新質的法律部門產生就成為必然。 美國1869年的《反鐵路壟斷法令》、1887年《州際商務法》,特別是1890年頒布的《反對不法限制和壟斷,保護交易和通商的法律》,即《謝爾曼法》和1914年頒布的《克萊頓法》及《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成為經濟法最早出現的表現形式的法律標誌。 德國在第壹次世界大戰前後為了戰爭需要,頒布了大量的經濟法,如1915年《關於限制契約最高價格的通知》,1916年《確保戰時國民糧食措施令》,1919年《煤炭經濟法》和《鉀鹽經濟法》,1923年《防止濫用經濟力令》等。1919年頒布的《魏瑪憲法》在奉行“經濟自由”的同時,確立了“社會化原則”,規定了許多對私有制進行限制的措施,並授權政府對全國經濟生活進行直接幹預和管制。《魏瑪憲法》後的壹系列法律,突破了公法與私法分離的原則,擺脫了資本主義自由經濟原則,突破了長期被奉為金科玉律的經濟是私事,由私人自治的原則,確認了國家對社會經濟的直接幹預、管理。這些法律引起了德國法學界的註意並積極展開了研究。1920年前後,壹大批經濟法著作相繼問世,真正意義的經濟法就這樣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首先在德國出現了。[17] 第二階段,經濟法的發展階段,1929年—1933年經濟危機至第二世界大戰後 此階段的經濟法主要表現為國家運用法律手段調整特殊時期的整體經濟法,又可稱為“危機應付經濟法”。[18]第壹次世界大戰後,西方政府對經濟幹預有所放松,1929年—1933年出現的經濟危機和經濟大蕭條,使資本主義國家更加註重對國民經濟進行更為全面和強有力的總體調節。壹方面,實行資本主義國有化,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開始出現並得到發展,國家不僅以政權主導者身份對私人經濟進行幹預,而且開始以資本所有者身份直接參與生產經營領域的活動。另壹方面,隨著凱恩斯主義的出現和興起,國家經濟職能全面強化,對經濟進行更加綜合性、全方位的調節,從而出現了又壹次經濟立法的高潮。[19]此時,美國制定了壹系列體現凱恩斯主義的經濟法律,實施所謂“羅斯福新政”。先後頒布了170多部法令,如《全國產業復興法》、《農業調整法》、《緊急銀行法》、《金融改革法案》、《國家勞動關系法》、《恢復和救濟法》、《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等。 德國在此時期也先後制定了大量經濟法,如1930、1932、1933幾次修改了的《防止濫用經濟力令》、1933年《強制卡特爾法》、1934年《經濟有機結構條例》等。 這個時期的經濟法,是壹種典型的“危機應付經濟法”。它從壹個側面說明:“鑒於自由資本主義意識形態強調國家公權力與市民社會嚴格分野,所以西方國家的經濟法往往是經濟危機或者社會矛盾激化時不自覺的產物。”[20] 二次世界大戰後,國家加強了對經濟幹預,有的國家頒布了對私有制企業實行國有化的法律。德、日作為戰敗國,被聯合部隊占領,為了減輕經濟危機的沖擊,頒布了壹些穩定經濟的法律,如《經濟穩定與經濟增長促進法》、《穩定國民生活緊急措施法》、《穩定不景氣行業離職人員臨時措施法》等。[21]日本政府為了振興經濟,在實行經濟非軍事化、確立和平經濟、提倡經濟民主化等三項原則的基礎上,頒布了以禁止壟斷法為中心的壹百三十多種經濟法規,內容涉及到企業管理、工業交通、通訊、農林牧水產、城市建設與計劃、商業、財政金融、證券、保險、外貿、外匯、科學技術、教育、環保、防止公害以及計量、會計、統計、測量等諸多方面。日本法學界對經濟法更是投入巨大的熱情,進行了範圍廣泛的研究。日本經濟法學者高田桂壹教授認為:經濟法是界於公法與私法之間的法律,又稱:“社會法”。和商法相比,經濟法關註國民全體的公***利益。 從體系上講,主要包括禁止壟斷法、業法、統制法和消費者保**四個部分,並指出日本這個新興的發達國家應在農業經濟法、產業經濟法、新興工業經濟法、知識產權法方面進行更加充實、完備的立法。[22] 第三階段,經濟法的完備成熟階段,20世紀七八十年代至今 此階段的經濟法主要表現為經濟法內容與體系逐漸完善,國家的宏觀調控能力不斷增強,對國民經濟的總體調節達到嚴密化和制度化程度,國家已成為現代市場經濟運行不可缺少的主體。[23]此階段的經濟法是“自覺維護經濟協調發展的經濟法”,又稱為“現代經濟法”。此階段,以經濟民主、維護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發展的較成熟的經濟法在西方發達國家中基本形成。其顯著標誌是:經濟法據以解決社會經濟矛盾的宗旨和方式,由幹預、管制市場主體的自由意誌和行為,轉向盡可能創造充分、適度、公平的競爭環境以維護這種自由意誌和行為上來。[24] 此階段經濟法體系更加完善和科學化。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世界冷戰局面結束,各國出於對本國經濟規律的認識和把握,在經濟學界對凱恩斯主義理論的不斷修正和批判,現代高新科技迅猛發展,世界經濟壹體化的大背景下,各國從國內和國際兩個界面來對經濟進行重新審視和規劃,註重綜合應用各種經濟手段,建立科學的宏觀調控體系,使之逐漸成為經濟法最主要的組成部分,並且其他方面的立法,如反壟斷及限制競爭以及國有企業法也逐漸完善起來。[25]以西方七國集團中的意大利在1990年頒布的《反壟斷法》為標誌,反壟斷所體現出的“自由+秩序”或者“市場經濟的活力+有條不紊的競爭”等經濟法理念被西方國家所公認,“現代經濟法”最終確立。[26] (四)我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歷史過程 1、新中國成立後的經濟法律規範 新中國成立以後,為了保護和促進國民經濟的建設和發展,我國先後在計劃、基本建設、工業、農業、商業、交通運輸、財政金融、勞動工資、自然資源和能源、對外經濟貿易等方面,制定了壹系列經濟法律法規,如《土地改革法》、《統壹全國財政經濟工作的決定》、《關於統壹全國國營貿易實施辦法的決定》、《公私合營工業企業暫行條例》等。這些法律法規對順利完成社會主義三大改造,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起到了重大推動作用。 20世紀50年代末期,由於受指導方針上的“左”傾錯誤和法律虛無主義思潮的影響,經濟工作方面的立法和執法活動不僅沒有加強,反而有所削弱。[27] 在文化大革命中,隨著公、檢、法被徹底砸爛,國民經濟領域中的各種法規、制度被任意踐踏破壞,經濟秩序混亂,國民經濟頻臨崩潰的邊緣。[28] 2、中國經濟法的真正產生和發展 可以說,在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前,我國還沒有產生現代意義的經濟法。中國經濟法是十壹屆三中全會以後才出現的。從時間上來說,我們可以將我國經濟法產生和發展分為二個階段。第壹個階段,經濟法的產生階段,從1979年—1992年。此階段,有的學者又稱為我國的舊經濟法階段。[29] 黨和國家領導全國人民在此階段,為健全社會主義民主,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在經濟法制建設方面主要做了三件大事。[30]第壹,註意把經濟法制建設與經濟建設、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緊密結合起來,“壹手抓建設、壹手抓法制”,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保護改革開放,為經濟法制建設規定了明確的指導思想和任務。第二,我國的經濟立法活動按照國家立法的議事日程和國家既定的經濟立法規劃[31]的要求,緊密結合國民經濟調整改革的實際,對壹些重要的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準則及時地制定了壹大批經濟法律、法規。從1979年到1992年14年間頒布的經濟法律就達52件;1979年以來,國務院頒布和批準頒布的400多件法規,經濟法規占大多數,1984年—1986年就制定了50多件重要經濟法規。第三,把經濟立法與經濟司法結合起來,狠抓經濟法實施。此階段我國經濟法獲得了巨大發展,經濟法制建設取得了極大的成就,初步建立了重視以法律手段調節經濟的法律思想,為1992年經濟法發展奠定了基礎。但是,我們應該看到,由於此階段處在以有計劃的商業經濟體制取代傳統的計劃經濟時期,經濟立法沒有市場經濟為基礎,國家的宏觀調整主要還依靠計劃手段,規制市場主體行為的反壟斷法、限制不正當競爭法還缺失,經濟法與民商法、行政法不分離,還出現經濟立法不平衡,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等現象。可以說,此階段的經濟法還打下深深的計劃體制烙印。 第二階段,經濟的發展完備階段,從1992年至今。此階段,有的學者又稱為我國的新經濟法階段。[32] 1993年3月我國對憲法進行了修正,在修正案中明確提出了“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主張,並明確提出要註重經濟立法。為此,我國先後為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利保**》、《農業法》、《農業技術推廣法》、《科技進步法》、《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產品質量法》、《土地管理法》、《價格法》、《證券法》、《合同法》、《政府采購法》,等等。自1993年憲法修正案頒布以來,全國立法機關制定的300多件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800多件法規中與經濟法相關的占了近壹半。這些經濟法律法規的制定為中國經濟法體系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較為豐富的內核。為彌補市場缺陷,防止政府缺陷,維護社會公平和社會整體利益,促進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產生著其他部門不可替代的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伴著中國加入WTO,我們有理由相信,我國經濟法建設將會有壹個更加美好的未來,她將為我國法治建設作出自己重要的貢獻。 四、經濟法產生與發展的歷史條件 法是以社會為基礎的,其產生和發展是由多種社會因素相互作用的產物,在這些因素中,經濟因素起著最終的決定作用。我們知道,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法律是由經濟基礎決定的,經濟法同樣應由經濟基礎來決定,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壹定水平,社會生產發展到壹定水平的必然產物。因此,我們在研究經濟法的產生與發展的歷史條件時,必須先從研究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經濟基礎入手。 (壹)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經濟條件 “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壹種需要:把每天重復著的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壹個***同的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壹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隨著法律的產生便必然產生出以維**律為職責的機關——公***權力,即國家。”[33]恩格斯對法產生的分析告訴我們這樣壹個道理:法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產物。經濟法的產生,也應是如此,而且應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具體說來,經濟法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社會化大生產和壟斷的產生,是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社會物質條件,經濟社會化是經濟法形成的根本原因。 就市場經濟而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機制的固有缺陷逐漸暴露出來。市場機制事後調節所具有的被動性和滯後性,以及市場存在的調節機制的障礙的特點,會使市場主體要麽限制競爭,要麽不正當競爭,從而形成無序競爭,使商品價格嚴重偏離價值,導致競爭秩序混亂,引起結構失衡、效率低下、公平缺失現象的發生。為了彌補“市場失靈”,國家就主動介入社會經濟,消除前進過程中的不足。而國家調節的手段主要通過法律制度的設計和運行的間接方式進行,在市場調節仍起基礎作用的基礎上,輔之以國家調節。我們可以說,經濟法是社會經濟發展到壹定歷史階段——市場經濟階段的產物,並且必將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不斷發展。 就社會化大生產而言,社會化大生產推動了社會經濟關系的變化,這種變化可以具體歸結於19世紀末開始的經濟社會化。經濟社會化是指在生產力和生產關系的動態發展中逐漸形成的經濟利益多元化、經濟競爭激烈化、經濟壟斷普遍化、經濟結構規模化、經濟關系復雜化和經濟交往國際化的社會經濟格局。經濟社會化使得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在名義上是個體經濟行為的同時,實質上是社會整體的經濟行為,其經濟行為的影響在經濟社會化的指導下將以倍增的方式不斷影響周圍的個體,影響壹國局部的經濟運行,影響壹國整體的經濟運行,有時甚至於會跨越國境,影響他國的經濟運行,從而導致對經濟秩序、經濟效率、社會公平和社會可持續穩定發展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在經濟社會化背景下,強化對主體行為的規範,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保護的價值,成為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主要緣由。 在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兩種不同制度的社會中,經濟法的內容、形式、作用領域和發展道路會有所不同,但依賴於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水平,體現經濟發展規律的作用,實現經濟法的價值方面應是趨同的。 (二)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政治條件 經濟基礎的變化必然導致作為上層建築核心的國家職能的變化,而國家職能的變化應是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政治條件。 我們知道,在自由資本主義時期,國家是“守夜人”,對經濟采取放任態度,對社會經濟生活,國家幹預很少。“幹預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成為資本主義國家的***識,國家為實現鼓勵自由競爭,維護經濟秩序,實現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目的的自由經濟狀態所承擔的經濟職能來承擔“夜警察”式的仲栽人。市場經濟主要由民商法調整。到了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經濟危機的周期性爆發,社會矛盾的激化,壟斷對自由競爭的限制,使生產力發展受到阻礙。此時,民商法對此**為力。社會經濟生活發展的客觀實際要求國家要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全面幹預,以求經濟能夠穩定發展。這種幹預按照法治社會的基本要求,亦必須在法定程序下合法進行。於是西方國家就制定了大量的國家幹預、協調經濟生活的法律。新的**的部門法——經濟法,就應運而生了。簡而言之,反壟斷、促競爭、反危機及促發展的政治現實促進了國家經濟職能的擴展,使國家具備了幹預、協調經濟的職能,這種職能成為經濟法產生的政治條件。 (三)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思想條件 社會本位的法哲學思想,是經濟法產生和發展的法律基礎。[34]在自由資本主義市場條件下,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是社會思想觀念的主流。以個人權利本位為核心的個人本位(又稱權利本位)獨行社會。個人本位強調把權利的地位放在實在法之上,放在國家最高權力之上,極力主張“天賦人權”,“私有財產權是從自然狀態帶進國家組織中去的自然權利,因而私有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不能設置任何障礙,認為自由是人性的結果,人的自由、平等是不可剝奪的權利,國家權力應為保障自由、財產和安全服務;權利是法律的中心概念[35]。” 到了19世紀末20世紀初,壟斷資本主義階段的到來,資本家的壟斷行為排斥了自由競爭,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喪失,市場自發調節的盲目性、滯後性等缺陷就充分暴露出來,市場經濟逐漸失去了自律性,產生了重新調整個人與社會關系的“社會本位”的思想。社會本位的思想,強化以社會權為權利的核心;這種社會本位的法哲學思想不再以社會契約論和自然權利論為前提,它強調社會利益才是個人的真正利益,個人生存發展依賴於社會的生存發展;無限制的權利不符合社會關系原理,個人無限制的自由權、無限制的所有權必然因其行使而使人與人之間發生沖突,必然損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法律控制社會的目的不是自由而是安全和平等。 社會本位的思想為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思想保證。以社會為本位,強化保護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出發點的社會權,正是經濟法作為社會法所追求的價值取向。 五、經濟法發展的新趨勢 經濟法從產生到逐漸完善經歷了壹個較長的歷史時期,在20世紀末21世紀初,經濟法的發展呈現出許多新的情況和新的特點,體現出新的發展趨勢。 首先,從立法內容來看,其壹,以國家幹預經濟和反壟斷法為中心內容的各種經濟立法進壹步發展起來。其二,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立法理念不斷地在經濟法中得到體現。其三,經濟法與科學技術發展、新興產業部門結合更加緊密,立法內容空前豐富,立法領域不斷擴張。其四,宏觀調控法成為經濟法重要內容,得到更加突出的重視。 其次,從重要程度來說,各國均將涉外經濟法放在重要位置,外貿法、外資企業法、海外投資法、涉外稅法、外匯管理法等成為壹國經濟法中的重要內容。 最後,從立法層次來看,各國均在不斷提升經濟法的立法層次,特別是發展中國家,逐步將經濟立法以法律、法規並重的作法,轉向以法律形式為主的立法形式,壹些國家還計劃在條件成熟後,學習捷克斯洛伐克的做法,制定統壹的《經濟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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