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普通合夥人的出資,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載明,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2、有限合夥人的出資,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股權轉讓的具體方法如下:
1、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並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2、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3、出讓和受讓雙方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4、出讓方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出股權轉讓申請,並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5、出讓的股權屬於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的,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後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
6、到各有關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包括動產、不動產及知識產權等手續。
綜上所述,合夥入股方式包括普通合夥人的出資,有限合夥人的出資,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