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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花稅的這些小知識

關於印花稅的這些小知識

Q1

《印花稅法》實施後,印花稅票還能繼續使用嗎?

可以繼續使用。

Q2

口頭合同需要交印花稅嗎?

《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明確合同是指書面合同,因此口頭合同不需要交印花稅。

Q3

《印花稅法》實施後,簽訂合同時沒有列明增值稅稅額,怎麽申報印花稅?

如果是增值稅額未列明,或僅約定了增值稅稅率的情況下,需按合同總金額全額計算申報印花稅。如果列明了增值稅額,應該按照合同及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稅稅款。

Q4

境外公司應該如何繳納印花稅?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境內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扣繳印花稅並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扣繳情況。

納稅人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印花稅。為便利納稅人,根據應稅憑證標的物的不同,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資產交付地、境內服務提供方或者接收方所在地(居住地)、書立應稅憑證境內書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涉及不動產產權轉移的,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Q5

多主體合同的納稅主體是誰?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第壹條第壹款規定,書立應稅憑證的納稅人,為對應稅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所以,與應稅憑證無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第三方,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Q6

法院司法判決不動產過戶的裁決書,是否屬於產權轉移書據,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不需要。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第二條第四款規定,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仲裁機構的仲裁文書,監察機關的監察文書不屬於印花稅征稅範圍。

Q7

印花稅能退、能抵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事項政策執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明確了兩種印花稅可退稅和抵稅的情形。

壹種情形是,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壹致。22號公告第三條第二款明確,應稅合同、應稅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與實際結算金額不壹致,不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變更應稅憑證所列金額的,以變更後的所列金額為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變更後所列金額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變更後所列金額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另壹種情形是,納稅人因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計算錯誤導致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減少或者增加的。22號公告第三條第三款明確,納稅人應當按規定調整應稅憑證列明的增值稅稅款,重新確定應稅憑證計稅依據。已繳納印花稅的應稅憑證,調整後計稅依據增加的,納稅人應當就增加部分的金額補繳印花稅;調整後計稅依據減少的,納稅人可以就減少部分的金額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或者抵繳印花稅。

但是,納稅人多貼的印花稅票,不予退稅及抵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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