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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和日本著作權法規定有何異同

隨著著作物跨國使用的增多,世界各國通過簽訂種種國際條約,相互保護著作物。許多國家制定的“著作權法”對著作物的各種權利作出了明文規定。在這些權利中,著作權通過“伯爾尼公約”和“萬國著作權條約”,著作鄰接權通過“表演者等保護條約”和“唱片保護條約”得到了國際性的保護。另外,在1994年還制定了WTO(世界貿易組織)成立協議,該協議從1995年開始生效,它的附屬文件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為TRIPS協議。除了著作權以外,該協議還適用於著作鄰接權。除此以外,從1996年開始,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為了建立順應世界數字化和網絡化潮流的著作權保護體制,制定了《WIPO著作權條約》與《WIPO表演與唱片條約》。著作權等世界性的知識產權通過這些條約與協議等得到約定,加盟國在國際上必須互相保護這些權利。受這些條約保護的著作物在各國還受到國內法律的保護。例如,韓國的著作物在中國受到中國的著作權法的保護,中國的著作物在韓國受到韓國的著作權法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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